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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青海海西州中级人/青海海西中院通报“法官垂帘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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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08: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青海海西中院通报“法官垂帘听审”

https://news.ifeng.com/c/8ZYe6iO6AKB


青海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5月13日 20:26:03





1.15万人参与695评论




近日,部分网友在网络发布、转载《二审法院“遥控”一审法官庭审中“打断”律师:“硬气点!”》一文,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核查工作,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1.辩护人在法庭休庭期间,不遵守法庭纪律,擅自进入审判区使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2.辩护人拍摄照片后,致使被告人家属将拍摄的照片并配文字发布在个人新浪微博上,经“凤凰资讯”、“新黄河”等新闻媒体转发,引发舆情,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3.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在此,衷心感谢媒体朋友和广大网友对我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作为司法机关,我院将继续紧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始终把自觉接受监督作为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同时举一反三,规范审判监督管理工作。希望社会各界不传谣、不信谣,遵守互联网秩序,一如既往支持法院工作,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法治环境。



早前报道:青海有法官被指微信遥控重审,要求“硬气点!”省高院回应

近日,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天峻县人民法院被指遥控干预重审案件庭审引发关注。据网传内容,5月11日,天峻县人民法院公开对索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重新审理。在此期间,天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该案原二审审判长,即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利用微信群实时遥控指挥庭审,并在群内称“不用跟他商量”、“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

5月12日,新黄河记者从本案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处获悉,网传内容属实。事发后,本案多位辩护律师已将相关情况反映至上级法院和检察院。5月13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应新黄河记者称,该院正在核实调查。另外,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也已介入。而据前述受访律师,今天凌晨,他接到了法院的通知,原定于今天上午的庭审已经取消,关于案件的管辖问题,天峻县人民法院正在请示。

遥控审判?院长提醒审判长“不用跟他商量”

网传“遥控”照片

据此前网传内容,5月11日本案庭审期间,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刑庭的哈斯庭长和天峻县人民法院的樊姓院长,在微信群里指挥审判长怎么说话。当日休庭后,有律师发现此事并拍照取证,“十多个法警围着律师们,有法警把执法记录仪打开了,现场很混乱。”

另据一张疑似庭审现场的照片显示,审判长的电脑屏幕中有一个包含“樊某某院长”的7人聊天群,其中名为“樊某某院长”的人称“不用跟他商量”,名为“哈斯庭长”的人则说“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此外,该微信中还存在“天峻法院微信群”等其他多个聊天群。而据天峻县人民法院官网,上述聊天群中所提樊姓院长,与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同名;此外,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的文章中,也曾提到“刑事审判庭庭长哈斯某某”。

12日晚,新黄河记者从该案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处获悉,网传内容及照片属实。这名律师表示,当日该案开庭约一小时后,审判长突然宣布休庭,随即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离开法庭。之后,律师们无意间发现,该案原二审审判长(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和天峻县人民法院院长,利用微信群实时遥控指挥庭审。之后,律师们当即要求出庭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无果后,律师报警。警察处警并依法扣押、封存合议庭成员使用的电脑主机。目前,律师已将前述情况反映至青海省检察院和青海省高院。

辩护律师:原计划13日庭审已取消

“我们向天峻县法院提交了本案应由海西州以外法院管辖的书面意见。”前述律师表示,提交的书面意见一度并未得到支持,仍被要求于13日继续在天峻县人民法院进行庭审。而据这位律师最新收到的消息,原定于13日上午的庭审已经取消,关于案件的管辖问题天峻县人民法院正在请示。

最新通知13日庭审已取消

13日,新黄河记者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处获悉,该院正在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后续会进一步回复,“我们今天早上一早就到岗,正在核实。”此外,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一工作人员表示,该院也已收到律师反映的情况,并已介入。

据悉,这起寻衅滋事案案发于2020年11月。2021年11月,天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索某等12人构成寻衅滋事罪。2023年2月,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记者注意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3条明确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并在工作平台上公开进行。院长、副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第29条至第31条之规定,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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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14 09: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垂帘审案,十问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

https://news.ifeng.com/c/8ZZRBj7zIJS


千千法言

2024年05月14日 06: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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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慈禧垂帘听政,今有海西垂帘审案。

5月11日,一起寻衅滋事案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法院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审判长突然宣布休庭,合议庭成员退庭后,辩护人意外发现了上级法院的法官正在通过微信聊天遥控“指导”审判长审案,甚至大段大段地帮审判人员编辑好完整的庭上发言内容,并让庭上的审判人员对律师“硬气点”。

事件曝光后,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

面对汹涌的舆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情况通报,

作为一个专业挑刺二十年的人,我不会放过任何一个挑刺的机会,针对该情况通报,我的问题如下:

第一、法院的法庭分为两个区域:审判区和旁听区。审判区只允许合议庭、原被告双方(公诉人)、律师以及法警出现。辩护律师本来就在审判区内,何来的律师擅自进入审判区?

第二、既然已经休庭了,也就是说庭审活动已经结束了,何来的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律师无意间发现打开的微信聊天群里,有上级法院领导正在干预案件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于是拍照取证并进行举报,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何来的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通报称“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这里所谓的“制止”,其目的是为了销毁违法犯罪证据,律师不听制止,目的是为了阻止相关人员销毁违法犯罪证据,又何来的何来的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泛指纪律监督、程序监督和业务指导。现在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微信直接遥控指挥庭审,不知道符合哪条规定了?

第六、该案的合议庭明显违法庭审,律师把相关的违法证据用手机拍下来然后家属进行曝光,这是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何来的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难道看到违法犯罪行为闷声不响装着眼瞎看不到?或者看到了也不要跟任何人说?

第七、通报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什么样的措施才算规范?“垂帘审案”时的保密工作?

第八、“四类案件”就可以一审终审?在贵院那里,两审终审制是不是形同虚设了?

第九、通报从头到尾,我看不到贵院有半点改正错误的意思,相反我看到了贵院拒绝承认错误以及权力的傲慢与嚣张,贵院是不是不允许反映与揭发违法办案的行为?

第十、贵院自己本身就是事件的当事人,又何必慌忙忙地赶在监督机关、上级法院之前抢先发个声明说自己符合规定,这就是贵院“公正与效率”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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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14 09: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法学教授韩旭:海西中院“指导”下级法院办案严重破坏二审终审制

https://news.ifeng.com/c/8ZZPl12acmO


刑者无疆

2024年05月14日 00: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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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关于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遥控指挥”下级法院——天峻县人民法院刑庭正在审理的“索某等12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新闻和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情况通报”。前后两项比较后,笔者感觉后者遮遮掩掩,选择性“通报”和拒绝接受社会监督。因此,整体感觉是“难以服人”,缺乏诚意。

首先,在休庭期间并无法庭纪律的适用。“通报”认为在休庭期间,律师违反法庭纪律,擅自拍摄审判席上法官的微信聊天群的内容。然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仅适用于庭审过程中,并非休庭期间。海西州中院随意扩大法庭规则的适用场域,涉嫌滥用司法权。

其次,海西州中院“通报”中称:本案属于“四类案件”,因此上级法院可以进行“指导”。然而,对于公众关心的“指导内容”和如何指导则只字未提。如果像律师拍照所显示的海西州中院刑庭庭长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打断”“硬气点”,则已经是“垂帘听审”的“手把手”“指示”而非“指导”。“指导”通常具有概括性、一般性,而非如此具体的“操作指令”,“指示”一般较为具体、明确。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的行政化色彩较为浓厚,本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上的“审级监督”关系,异化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领导”关系。于是,便有了“内请”潜规则,导致二审终审名存实亡。

再次,限制和排斥舆情系拒绝监督的表现。明明是法院自己首先“违法”,反而“倒打一耙”,将责任完全推到辩护律师身上。律师对上级法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海西州中院理应虚心接受,认真听取意见。然而,该院不仅不反思本院法官自身存在的问题,反而采取“选择性通报”策略,指责辩护律师不该在休庭期间拍照并发给被告人家属上传至网络。其在“通报”中所谓的由于辩护律师行为“引发舆情,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系完全的拒接接受社会监督的姿态。在媒体曝光后不是认真查找自身问题,反而迁怒于辩护律师将此事给曝出去。

最后,海西州中院“通报”缺乏基本的客观性。微信群的聊天记录照片应属于书证或者电子数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可信性。“通报”所说的“希望社会各界不传谣、不信谣”中的“谣”从何而来?这种传统的通报套路给人一种不真实和打官腔之感。

透过该案值得反思的问题有三项:一是法院是否有义务接受律师监督和舆论监督以及律师监督的合法性问题。对于前者,答案是肯定的。理由有二:其一,我国法院是人民法院,既然是“人民”的,那么自然应接受人民的监督,舆情即是舆论监督的体现。其二,律师是刑事诉讼中最合适和最有力的监督主体。诉讼的亲历性使其“冷暖自知”,具有监督的资格和专业能力。对于后者,虽然辩护律师不经合议庭法官同意,擅自拍摄微信群聊天记录,有涉嫌侵犯隐私权之嫌,但是监督权应属于更高位阶的权利。在权利发生冲突时,隐私权应让位于监督权。因为,监督权是宪法性权利,是民主社会的基石。试想,如果辩护律师不以侵犯法官隐私权和职业秘密权的方式获取相关证据,又如何行使对司法的监督职能呢?

二是以“指挥”“指示”代替“指导”是对我国二审终审制的破坏。二审终审制是我国基本的诉讼制度,它建立在审级独立的基础上。如果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如何进行庭审也予以“指示”,那么二审终审就成了一审终审,被告人的上诉权将不复存在。实践中流行的“内部请示”制度加剧了法院系统的行政化,与司法的品质渐行渐远。因此,遭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诟病。如今,二审法院法官不仅针对案件实体问题,而且已经插手一审法院的庭审程序问题。可以说,这是“内请”思维和办案方式的极端化和高度行政化的表现。一审法院已经沦为上级法院的司法“附庸”和“傀儡”。这样一种做法与新一轮司法改革提出的司法“去行政化”精神格格不入,也与庭审实质化改革相悖。

三是上级法院如何发挥监督和指导功能。上级法院应发挥审级监督职能,但绝对不是“越俎代庖”。其主要是通过审理被告人上诉和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发挥救济作用。上级法院的“指导”主要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组织业务研讨、组织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案件质量评查和组织庭审观摩等形式,统一法律在本地域的适用,制定裁判规则等。显然,一审法院庭审中,二审法官发布指示进行指挥,不属于“指导”范畴。如此“指导”不仅有违审级独立,侵犯了一审法院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能,而且会导致被告人的救济权无法实现,从根本上有损司法公正,也不利于提升法院审判的司法公信力。

海西州中院“情况通报”发出后,引发了新一轮更猛烈的舆论,“一边倒地”不信任该“通报”,并对其提出种种质疑。这说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海西州中院应相信人民判断是非的能力。根据“自然正义”的基本要求,“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显然,海西州中院的“通报”是自己对自己的通报,其公信力和公正性值得怀疑。这种文过饰非、缺乏诚意的通报是很难蒙混过关的。这不仅不能树立和提升自己的形象,反而欲盖弥彰、弄巧成拙。这也是海西州“情况通报”给我们的启示。

(文章作者: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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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14 09:42: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法律界人士:海西州中院的通报,曲解了最高法的“四类案件”规定

https://news.ifeng.com/c/8ZZO2uoPySV


just law

2024年05月13日 23: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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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傍晚,青海省海西州中院发布“情况通报”,回应网络舆情。

这两天,青海省天峻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原因是,主审法官庭审中“实时接收指导”的微信聊天内容被律师拍到。

一位资深媒体人直呼——这是罕见的“司法捉奸”,且律师报案后警方当场查扣了“作案工具”!

以往,坊间便于一些基层法院办案时会主动汇报、请示上级法院的传言。但是,法院外部人员又“空口无凭”,“他们知道,我们也知道,他们知道我们也知道……”

这一回,被现场抓包了!

据办案律师5月12日发布的“情况说明”,5月11日下午,在案件开庭约一小时后,审判长突然宣布休庭,随即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离开法庭。

之后,律师无意间发现,该案原二审审判长(海西州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和天峻县法院院长,利用微信群实时遥控指挥庭审。

于是,律师用手机拍摄保留了法官电脑屏上的聊天内容。据当事人家属描述,有一个女检察官跟法警说,有律师在对电脑拍照。然后,一下就吵起来了。审判长办公桌前,其他律师也围了上去。十多个法警围着律师们,有法警把执法记录仪打开了,现场很混乱。

流传网络的“现场图片”中,电脑显示屏上是放大的微信聊天窗口。这个微信有“天峻法院微信群”等多个聊天群。在一个包含“樊旭华院长”的7人聊天群中,樊院长说“不用跟他商量”,“哈斯庭长”说“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

办案律师描述,他们认为,上述行为公然破坏两审终审的司法制度,有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他们当即要求出庭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无果后,他们报警。警察处警并依法扣押、封存合议庭成员使用的电脑主机。

“我们期待这一重大违法事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办案律师在“情况说明”中介绍,5月12日上午,部分律师前往青海省检察院和青海省高院反映情况。省检方面对此十分震惊,表示会立即责成海西州检核查处理。省高院方面亦高度重视,表示会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依法处理。

5月13日,新黄河记者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处获悉,该院正在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后续会进一步回复,“我们今天早上一早就到岗,正在核实。”此外,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一工作人员表示,该院也已收到律师反映的情况,并已介入。

在省高院、省检察院均已介入的调查核实情况下,13日傍晚19时32分许,“青海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蓝底白字的“情况通报”。

海西州中院刑庭庭长涉事其中,且很可能是应“单位工作安排”而远程“遥控指控”下级法院法官庭审,由其发布通报的主体身份适不适合?笔者不易妄作判断。

先看通报中回应的内容。具体有3点,笔者概括一下:一是,休庭期间,辩护人擅自拍法官电脑上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制止,且推到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

这里,笔者不知为何会想起“某腾车主”舆情事件中的一句话,女主卧地反问:“难道你就没有错吗?”

二是,照片在网络上流传,后被媒体报道,引发舆情,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这里,笔者不知为何会想起电影《九品芝麻官》里的一句台词,“把白的改成黑的,将原告打成被告……”

三是,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院派员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审判,这符合规定,只是“监管措施”不规范而已。

这里,笔者延伸解释一下,所谓“四类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2021年,最高法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院庭长应当根据《法官法》第九条的规定,针对“四类案件”审理中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按照职务权限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十项”监管措施中,均是本院的院庭长,即包括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其他依法承担监督管理职责的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

但是,并不包括上级法院的院庭长!

笔者不解,海西州中院为何将“按职权采取监管措施”的“院庭长”,理解为包含上级法院的“院庭长”?

那么,上下级法院是什么关系?来看具体的法律规定。

《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这里,《宪法》中用的是“监督”,而非“指导”、“指挥”。笔者的理解,监督手段应该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结果通过二审进行审查,包括审判程序、审判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从而实现上下级间的“监督”。

“监督”是法律用语,“指导”多为行政用语。比如,常看到“欢迎某某领导莅临指导工作”,而非“欢迎某某领导莅临监督工作”。“情况通报”中的“派员指导”,似乎有些说外行话了。

《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如果二审法院“超前介入”、“亲自指挥”一审审判,那还走什么二审程序?不就变成一审、二审“合并审理”了么?

纵观“二审法院 ‘遥控 ’一审法官庭审”事件,首先,需要理清的是,这一行为是否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违法,律师乃至任何公民都有对违法行为进行留证、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是一味维护人民法院工作秩序重要,还是维护宪法、刑诉法等法律尊严和权威更重要?

其次,法院正常审判,媒体正常报道,二者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是相辅相成的,并不是“二选一”、“有你无我”、相互干扰。如果天峻县法院、海西州中院的做法完全合理、合法、合规,媒体的报道如何能对诉讼活动正常进行造成干扰?

是记者进入法庭捣乱了吗?是媒体以“监督报道”要挟法官休庭了吗?

再次,海西州中院在“情况通报”中表示,会“举一反三,规范审判监督管理工作”。有网友说,通读下来,丝毫看不出海西州中院“自查有错”的表述。没有过错,何来“举一反三”?

笔者获知,在海西州中院发布“情况通报”后,办案律师已就此给出回应。其中提到,辩护人没有违法法庭纪律;法院工作人员并非“制止”,而是涉嫌转移、毁灭证据;哈斯朝鲁庭长、樊旭华院长实时指挥庭审的行为,是对案件的不当干预……

最后,笔者在此说明,攥写此文只为理性探讨,绝无“惹是生非”“寻衅滋事”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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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的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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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问“垂帘听审”被抓包后不服气的海西州中级法院

https://news.ifeng.com/c/8ZYev6VGvIa


王昊宸

2024年05月13日 20:44:44





5050人参与250评论




今天,律师界都被一张图片刷屏了。图片的内容,简而言之就是在天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刑事案件中,作为上级法院海西中院刑庭庭长的哈斯朝鲁法官(案件发回重审前的原二审审判长),在案件开庭时,通过微信群聊遥控指挥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打断律师发言,甚至大段大段地帮审判人员编辑好了完整的庭上发言内容,并让庭上的审判人员对律师“硬气点”。

事件引发轩然大波后,省高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已经组成调查组对于此事进行调查。本来大家还想着调查结果怎么着都得过两天才出。没想到,就在刚才,海西中院官方发布了一条蓝底白字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所某等十二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相关网络舆情”的情况通报》,内容真是让我大为震惊。下面,关于这个通报,我有以下六个问题想要请教海西中院:

1.通报说:“辩护人在法庭休庭期间,不遵守法庭纪律”。请问,休庭期间,还要遵守什么法庭纪律?海西中院创制“休庭期间的法庭纪律”,恐怕开全国法院之先河,或将成为一个经典的司法新梗。

2.通报说:“辩护人擅自进入审判区使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用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海西中院,对于这个电脑登录的微信里到底说了什么,你们还真是只字不提啊。律师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现场立即取证,不仅是在场律师的权利,更是任何公民的权利,法院工作人员的“制止”行为并不正当。并且,所谓“推倒”法院工作人员,是否因为“制止”行为而起?法院工作人员的“制止”过程是否适当,是否存在此前各地屡屡发生的执法者在执法对象仅存在肢体接触的情况下就故意倒地扩大事端的情况?如果真如你们所说存在什么不当行为,为什么不把整个过程的录像拿出来给大家看看?

3.通报说:“本案属于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上级法院的刑庭庭长在微信群里手把手地直接教一审法官在开庭时每句话该怎么说,这叫“指导”?如果这算“指导”,是不是意味着,“四类案件”此后都不再需要有二审了?

4.在结尾处,通报说“作为司法机关,我院将继续进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体,始终把自觉接受监督作为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同时举一反三……希望社会各界不传谣、不信谣”。说实话,从你们的通报里,我是一点儿没看出来你们反思了哪怕有任何一点,更不用说“反三”了。你们说希望社会各界不传谣、不信谣,明晃晃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摆在那儿呢,这么客观的证据,还有什么谣言可传?难道照片是律师P出来的吗?

5.群众真正关心的,恐怕还有那个“垂帘听判”的微信群内,到底还有没有其他更为严重、只是没被律师拍到的“指导”记录,这些潜在的犯罪线索,你们查了没有?

6.青海省高院下午还在说要调查。现在你们突然出了一个这种毫无悔改之意的通报,到底是擅作主张,还是本就是高院授意认可的结论?

海西中院、青海高院,请回答。

附:涉事照片及海西中院通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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