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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4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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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被侵害的两名幼女均系农村留守儿童,更易受到犯罪侵害,周某某针对她们实施犯罪,后果更加严重。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周某某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并导致其中一名幼女怀孕引产,应依法从重处罚。
经审理,潼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太轻,检查院应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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