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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贵州发布/贵州通报“女企业家讨债被捕”事件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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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7 07:4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贵州通报“女企业家讨债被捕”事件调查处理结果

https://news.ifeng.com/c/8aBrTgewAeV


贵州发布

2024年06月06日 11:21:29





1.21万人参与270评论




情 况 通 报

2024年2月,有关媒体报道了六盘水市水城区马某某伊案,引发社会关注。贵州省委高度重视,成立了由省人民检察院牵头、省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

针对马某某伊等所涉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对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经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安顺市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异地管辖该案。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因马某某伊与六盘水市水城区项目业主方存在债务纠纷,为向区政府施压以实现诉求,2022年10月至11月,2023年9月至10月,经代理律师唐某、代理人侯某涛(2023年5月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先后提议并商马某某伊同意,雇佣耿某东、方某兵等人采取蹲守、尾随、偷拍偷录、GPS定位器跟踪等手段,实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邮寄带有威胁性质信件等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马某某伊、唐某、侯某涛、耿某东、方某兵等5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均认罪悔罪,可不予刑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该5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马某某伊、侯某涛、唐某伙同屈某东等10人实施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以犯罪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屈某东等10人作法定不起诉处理。6月6日,检察机关已向上述人员公开宣布了不起诉处理决定,并对马某某伊、唐某、侯某涛、耿某东、方某兵等5人进行了训诫,对屈某东等10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上述人员均表示悔罪悔过。

联合调查组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相关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马某某伊承建的10个项目中,已经法院审判、仲裁裁决确认或者双方达成一致的有7个项目,应付工程款11877.45万元,项目业主方于案发前已支付8821.1万元,欠付的3056.35万元已于2024年5月17日支付完毕;另外3个停建未完工项目,因项目管理混乱,项目所完成工程量短期难以准确核算,项目业主方已于案发前支付工程款5549.34万元,相关纠纷仍处在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理之中。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贵州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大力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大力推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害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更好运用法治力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贵州省联合调查组

2024年6月6日

早前报道:

女企业家讨工程款陷“寻衅滋事”被批捕,过亿债务政府只愿给1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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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7 07: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马上评丨六盘水马某某伊案:不起诉不等于没有违法犯罪

https://news.ifeng.com/c/8aCSsKZhUDF


2024-06-06 20:03:35澎湃新闻
[color=rgb(245, 67, 67) !important]0人参与[color=rgb(245, 67, 67) !important]0评论

6月6日,贵州省联合调查组通报了六盘水市水城区马某某伊案的调查结果。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定马某某伊等5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屈某东等10人存在实施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但综合考虑其违法犯罪情节和认罪悔过态度,检察机关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上述5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10人作法定不起诉处理。上述人员均表示悔罪悔过。

“不起诉”不等于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不起诉”更不是认定马某某伊等人实施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他们以债务纠纷为由,采取蹲守、尾随、偷拍偷录、GPS定位跟踪等手段,实施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邮寄带有威胁性质的信件等行为。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和生活安宁、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

对“不起诉”的正确理解是,构成犯罪,但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之后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或者,考虑到寻衅滋事的“情节显著轻微”,“不以犯罪论处”。无论是“犯罪情节轻微”还是“不以犯罪论处”,都不是没有违法犯罪的意思,更不意味着案子属于“冤案”。本案的不起诉,恰恰是因为精准适用了刑法,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能用犯罪手段去处理民事纠纷,一码归一码,该偿还的债务应该偿还,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能逃避。如果认为,有债务纠纷就可以无底线地实施骚扰、跟踪、辱骂,乃至实施人身威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完全不顾法律红线,这就大错特错,也必然遭到法律的严惩。

刑事侦查权,是法律赋予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专属权力,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都不得行使。本案中,马某某伊等人实施的蹲守、尾随、偷拍偷录、GPS定位跟踪等行为,已经侵犯了专属于司法机关的侦查权,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乃至人身安全,这是法律不能容忍的。

此外,我国司法机关对于“软暴力”也有专门界定,如果实施的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就可能构成“软暴力”的相关犯罪。之前很多利用“软暴力”催收的人员,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对“软暴力”说不,是为了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和安全感,明确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边界,也是基于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保护的考量。

“法者,平之如水”。公正,就是让每个人得到自己该得到的东西。存在债务纠纷,那么就要依法诉讼维权,而不能动用涉嫌犯罪的手段去骚扰寻衅、实施“软暴力”、侵犯隐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从而达到逼人就范的目的,否则就会遭遇法律的严肃处置。公众围观、评价公共案件,应该站在事实的一边、法治的一边,而不是刻板印象的一边。

本案最终的不起诉处理,不是“法外施恩”,更不是“和稀泥”,是在严格依据客观证据的前提之下,做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理。要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利,也要依法打击侵害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这是实施平等保护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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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7 08: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六盘水案全案不起诉,法律的胜利?

https://news.ifeng.com/c/8aDDmD3aaOW


天下说法

2024年06月07日 06: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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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底,我就贵州六盘水女民营企业家因讨债被抓事件写过一篇《六盘水事件:“以刑化债”还是“恶意讨债”?》,其中提到当时《中国经营报》的报道称,当地民营企业家马艺珈伊是为了讨回自己2.2亿的工程款才涉刑的,而地方政府辟谣说,工程款已经还了近90%。我当时的疑问就是,如果债务是真实存在的,政府欠钱也是事实,那马某等人编造了什么虚假信息?这答案一等就是三个多月。

6月6日贵州省联合调查组通报了六盘水市水城区马某某伊案的调查结果,五名被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嫌疑人以及十名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嫌疑人均因情节轻微而不起诉。同时,通报还称,欠付的3056.35万元已于2024年5月17日支付完毕,其他的还在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理之中。言下之意,就是媒体曝光后,不起诉之前,又支付了三千多万且还没全部付清!那当初政府信誓旦旦辟谣的底气何来?

我当时曾撰文指出,这个案件是把地方政府的信任危机和司法的信任危机集中暴露了。欠债还钱原本天经地义,地方有财政困难也可以理解,但在地方政府干预下的公安司法机关,直接动用刑事措施“以刑化债”,也将有损公信力。现在这个结果,固然有律师努力的作用,但更多的可能是舆论的影响,是多方博弈后妥协的结果:你们认罪,给我面子,我放你们一马!可是,当初各执一词,到底谁在说谎呢?黑不提白不提了!

贵州省联合调查组的通报中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还说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害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个我举双手赞成。但是,这个案件早就发生了。2022年7月讨债,讨了一年多,2023年10月24日案发,一个多月后被批捕。周筱赟律师会见她时已经是12月。此后又经历了一个多月的波折,周律师才于2024年2月6日第一次在看守所会见到马某某伊。媒体报道之前,讨债多不易,法治多艰难啊!

如果没有今年2月底的媒体报道,该案大概率会经过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已经提起公诉。如果快的话,现在已经经过庭审判有罪了。以我近二十年的刑辩经验,2023年12月1日左右批捕,然后2024年2月1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是捕诉一体,起诉是大概率的,而且负责起诉的就是批准逮捕的检察官。在快则一个多月,慢则两三个月的审查期内,或许不退补,或者退补一次,然后会有公诉人和当地律师都劝被告人认罪认罚,水到渠成判有罪。

有人会觉得,马某某伊不一定会认罪,她有着坚毅不屈的性格。但别忘了,这个案件还有14名被告人,基本上都处于被羁押状态,信息都不对称,排名靠后的被告人被安排的可能都是法律援助律师,他们为了早点出去,几乎都会选择认罪认罚。而一旦大部分人认罪认罚,排名靠前的被告人无罪辩护的空间就被压缩,哪怕届时北京律师介入再做无罪辩护可能也是徒劳!而这是大多数没有得到媒体曝光的案件的宿命!

可是能有几个案件有马某某伊案这么幸运呢?她委托的律师,是前知名媒体人,有着丰富的媒体资源和舆论动员能力,参与报道该案的媒体又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再加上当地政府队伍中的猪队友威胁记者的骚操作神助攻,让这个案件获得了足够的媒体曝光度。而舆情的影响又带来了贵州省联合调查组,以及省检察院的指定管辖,把案件移出了原利益纠葛之地。这种综合力量最终促成了该案15名涉案人员的不起诉!

但同样进行讨债维权的周禄宝就没有那么幸运了。作为民间维权人士,周禄宝多年以前就曾因在维权过程中举报江苏某领导而被报复性地刑拘,变换罪名后追诉。这次周禄宝等十几人身限囹圄则是跟马某某伊很相似的讨债,所不同的是他是帮一些农民工向欠薪的企业讨要工程款和血汗钱。由于他在举报、投诉的同时也撰文发帖,引发舆情,终被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跨省刑拘,随后被批捕。何其相似!

我清楚地知道,所谓的利用信息网络寻衅滋事,一方面行为人在网络上编造、散布的必须是“虚假信息”,而且不是针对特定的自然人而捏造的虚假事实,而是针对不特定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公共事件而编造的虚假信息。如果欠薪等事实存在,仅仅是网络发文向特定的欠薪企业维权,不存在构成寻衅滋事的问题。另一方面,入罪还要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主要是指导致现实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等。就算这个案件中没有上述情形,但作为口袋罪的“寻衅滋事”还是张开了大口。

当所有人在欢呼六盘水的全案不起诉是法律的胜利时,我却觉得有点悲哀。如果撇开媒体报道的影响力,这些人能获得不起诉吗?如果按照正常的法律流程,他们最终被定罪的概率是多大?因为没有媒体关注的同样是讨债维权的周禄宝,也以同样的罪名被羁押,他又能不能等到属于他的公正?难道类似的案件只有舆论的加持,才能避免冤错案的发生?那又有多少阳光之外的角落中,被口袋罪桎梏的维权者在苦苦期盼神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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