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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澎湃新闻/明确预付式消费中无效的“霸王条款” 最高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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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预付式消费中无效的“霸王条款” 最高法公开征求意见


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4-06-06/doc-inaxuivi6174287.shtml?cre=tianyi&mod=pcpager_china&loc=10&r=0&rfunc=60&tj=cxvertical_pc_pager_spt&tr=174


2024年06月06日 10:31 澎湃新闻




  不少消费者曾遇到过这样的烦恼:购买商品和服务预付充值,实际消费时却发现服务“缩水”;商家承诺预付卡“退款自由”,消费者申请时却被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法今天(6月6日)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
  最高法介绍,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范的预付式消费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
  明确预付式消费中几种无效的“霸王条款”
  预付式消费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深恶痛绝,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几种无效的霸王条款。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认定下列格式条款无效:
  一是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的格式条款。
  二是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的格式条款。
  三是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的格式条款。
  四是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格式条款。
  五是免除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
  六是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格式条款。
  针对“卷款跑路”“套路营销” 征求意见稿作出回应
  实践中,有的经营者“卷款跑路”“套路营销”或者“恶意逃债”的行为时有发生,以至于部分消费者“谈卡色变”,排斥预付式消费形式,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此类问题也作出了回应。
  针对“套路营销”和“卷款跑路”行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
  经营者存在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行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者不了解商品和服务信息的 预付款后7日内可申请无理由退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表示,针对“套路营销”,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后七天内可无理由退款,经营者误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目的就是防止经营者过度劝诱、有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指出,针对“恶意逃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面临经营困难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退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保护预付式消费经营模式 鼓励诚实守信
  法官介绍,预付式消费既有利于降低经营者融资成本,促进投资,又有利于降低消费者消费成本,促进消费。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不诚信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的信心,引导经营者将竞争的重心转移到提供价低质优的商品和服务上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表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通过协商延长合同履行期限、转让合同权利、变更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开展交易,以保护和鼓励交易为目标。同时也针对“迁店”“转店”“变更店员导致信赖基础丧失”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规定了消费者的解除权。
  谢勇法官介绍,退款还息是最常见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确定退款还息规则时,注重维护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的优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指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的,按折扣价或者优惠比例,计算已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让消费者享受优惠;在确定退款利息的起算点时,保护经营者在合同履行期间享有免费使用预付款的权利,这样双方当事人均能实现交易目的。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鼓励当事人遵守合同、诚实守信,区分因消费者原因退款和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分别规定了对经营者有利和对消费者有利的退款规则,引导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说,举个例子,充值理发打五折。如果因为理发店原因退款,按折扣价计算已经提供的理发服务,消费者获得的退款就多;如果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按原价计算已经提供的理发服务,消费者获得的退款就少,甚至不能获得退款。
  法官介绍,征求意见稿还对消费者因健康原因等合理原因解除合同进行了规定。有的消费者在支付预付款后,由于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不再需要合同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例如,消费者伤残后不再需要健身服务,老年消费者向养老机构支付预付款后病重,需要更换疗养场所等等。这些情况下,应当允许消费者解除合同。
  此外,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法定代理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经营者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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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7 13:44: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最高法就预付式消费纠纷审理征求意见:拟规定健身房等经营者卷款跑路欺诈行为将承担惩罚性赔偿,场地出租方一定条件下也将作为责任主体

https://www.sohu.com/a/784239613_115362?scm=10004.438647_15-300008.0.10126.1101.topic:438647:110063.0.9.a2_3X771&spm=smpc.channel_114.block3_77_O0F7zf_1_fd.24.1717725911146Yu7pYlA_1523


2024-06-06 23:42 发布于:四川省


每经记者:石雨昕每经编辑:陈旭
随着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普及,从理发店、美容院、餐馆到家政服务、线上网课……充值办卡,按次扣费,这种消费模式已经深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另一方面,消费者在享受到便利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坑”也越来越多,比如购买商品和服务预付充值,实际消费时却发现服务“缩水”;商家承诺预付卡“退款自由”,申请时却被以各种理由拒绝。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不断扩张的时候,消费者的权益应该怎么保障?《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每经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多种无效的霸王条款,此外对经营者“套路营销”“卷款跑路”“恶意逃债”等行为也作出回应。记者就此采访了多名律师、学者,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深入解读。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可认定几种格式条款无效
最高法介绍,征求意见稿规范的预付式消费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琇对每经记者表示,很多合同⾥有格式条款,而这些格式条款中可能含有“霸王条款”,比如合同中约定经营者有权单⽅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实质性内容。“⽐如消费者预付款⽀付后,理发店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提高理发单价,这种行为就属于经营者单方变更价款。”
针对预付式消费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征求意见稿中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认定几种格式条款无效,其中包括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的格式条款、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格式条款等。
这是否意味着只要是预付款消费者都可以要求返还?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对每经记者表示,准确来说该条规定是禁止经营者不合理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不代表消费者因此都有任意解除权或随时要求退款的权利,依然要视双方约定和具体纠纷情形而定。
“格式条款并不必然无效,法律关于格式条款效力有专门规定,如果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消费者提示、说明了此类格式条款,而且消费者同意,则不能主张格式条款无效。”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李小波对每经记者表示,所有的预付款,在消费者没有消费或未完全消费的情况下,都有返还的请求权。但有权要求返还和是否能够按照消费者意愿返还不是一个概念。
李小波认为,消费者通常会直接把未消费部分商品或服务所对应的金额,直接认定为应当返还的金额,这是一个误区。经营者通常采取预付费的方式,会根据消费接受服务的次数、时间、购买商品的数量等有不同的预付费优惠。消费者请求预付费返还,即意味着提前解除合同。这时候就要看解除合同的原因以及双方的合同约定。
康德智库专家、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铁娇接受每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对所有预付款都可以请求返还。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经营者存在欺诈、违约等行为。
年轻人在健身房进行锻炼新华社记者 杨磊 摄
征求意见稿:付款七日内消费者可请求返还预付款本金
征求意见稿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除外。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许书利接受每经记者采访时表示,鉴于商家在推销商品或服务时可能会存在夸大或不实的宣传,如果消费者在对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不够了解的情况下支付款项,则应当赋予其要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司法解释限定了7日,一方面是督促消费者尽快核实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也不会由此给商家造成实质的损失。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世玉接受每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的本意并非是要限制预付式消费经营模式,客观而言,预付式消费一方面有利于降低经营者融资或经营成本,又有利于降低消费者消费单价,因而有助于促进消费。
基于此,征求意见稿的意图是要打击欺诈行为,而对诚实守信经营则会予以鼓励。通过对不诚信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增强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的信心,引导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
“因此,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消费者是在充分了解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后支付的预付款,就不能主张七日内返还,这也是出于维护诚信原则的需要。对于经营者而言,需要在消费者支付前,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充分介绍,例如以反向列举的方式,以粗体格式标注出产品或服务无法达到的功效等,让消费者签字确认。这对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而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王世玉说。
如何界定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商品?对此许书利表示,一方面要看商家在推销商品或服务时,表述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夸大优点好处、规避缺点或隐患的情况,另一方面要看消费者之前对商品或服务是否进行咨询、对比,是理性消费还是冲动消费。
陈铁娇表示,界定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商品或服务的信息,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消费者在购买前是否仔细查看商品或服务的说明、是否向经营者询问过相关问题、是否有过类似消费经验等。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前已经充分了解了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并且是基于自己意愿支付预付款,那么即使后来想要退款,也可能不会被支持。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师张敏接受每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健身经营服务时,尽到相关信息的说明告知义务,比如给出协议文本,并特别讲解相关条款的含义与责任,这算经营者尽到了告知义务,消费者算充分了解了。
王琇表示,经营者尽到应尽的告知义务包括主动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等材料给消费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信息应当真实、全⾯,不得作虚假或者引⼈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等。
拟规定经营者卷款跑路等欺诈行为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健身房、理发店经营者失联跑路,卷走消费者大额预付费的恶意违约事件时有发生,成为消费者心中的痛点。
王世玉表示,预付式消费模式本身容易让部分不良商家有机可乘,消费者一次性充值较大金额后,一方面后续追责时可能联系不上商家,诉讼时也可能会被现行法律条款中的有限责任阻却,存在较高的风险。
针对“套路营销”和“卷款跑路”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存在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行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如果经营过程中确实有欺诈行为,那就会构成欺诈。”张敏表示,以健身房为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前提是健身房经营过程中非因市场竞争问题而倒闭,而是一开始就以欺骗方式经营,待合适时机卷款跑路为特征。
李小波表示,健身房、理发店等经营主体预收消费者的预付款,即意味着和消费者已建立了预消费合同关系,消费者已经预先履行了支付价款义务,而经营者尚未完成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经营者如果在未完成服务义务前停止经营,依法应当退还消费者未消费部分的预付金额,这时候经营者卷款跑路,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自己真实情况的行为,客观上存在恶意逃避退款的行为,当然构成欺诈,应当对消费者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夏海龙表示,惩罚性赔偿责任来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许书利表示,消费者购买的如果是某种服务,可以向提供服务的主体要求赔偿(如健身房或理发店的经营主体);如果购买的是商品,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系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可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
陈铁娇表示,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应由直接涉及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承担,比如收取预付款并卷款跑路的健身房或理发店。在找不到商家的情况下,如果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指出,针对“恶意逃债”,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面临经营困难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退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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