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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8 09: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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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该案发生在2023年。当年6月9日,唐某某、刘某某相约见面,因情感纠葛在唐某某车内发生冲突,刘某某面部受伤,不存在唐某某违背刘某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形。6月11日,两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由唐某某向刘某某支付1万元、双方断绝所有关系,刘某某收到1万元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受到唐某某殴打。经鉴定,刘某某鼻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眼部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后威海市环翠区公安分局以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环翠区检察院受理后,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依法讯问唐某某,听取刘某某意见,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就伤情成因组织法医和医疗专家分析论证,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举行公开听证,认为唐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唐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经鉴定,刘某某鼻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眼部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为啥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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