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荣县荣氏百灵诊所 | 1.2023年11月19日至2024年6月12日期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中医诊疗活动;
2.使用处方开具消毒产品(抑菌膏);
3.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1.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3.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分别裁量,合并处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4.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