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2月12日讯 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近日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了一起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案件。
2024年10月10日,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胶市监案移食[2024]抽检154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3日委托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胶州市林材万贯驴肉火烧店经营的纯肉火烧(不加冻)进行检验(报告编号为:NO:SDX202414525F),共检测四项。其中检验的猪源性成分项目的参考值为不得检出,检测结果为检出猪源性成分;驴源性的参考值为应检出驴源, 检测结果为未检出驴成分。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5日到达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太平路小区7号楼网点的胶州市林材万贯驴肉火烧店(门头标识为万贯正宗河间驴肉火烧)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胶州市林材万贯驴肉火烧店的法人陪同下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执法人员在对该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未发现[2024]抽检154号同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纯肉火烧(不加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胶州市林材万贯驴肉火烧店处以5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258元。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头条号作者“蚂蚁说法”[url=]@蚂蚁说法[/url]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销售金额在5万以上才能追究刑责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综合执法局为什么会只罚了驴肉火烧店5000块钱呢,这样的处罚,合法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猪肉冒充驴肉卖,不会对人体造成损伤,再加上这家店的生意不好,受骗的人不多。 综合执法局或许是基于此,才只给了驴肉火烧店罚款5000元的处罚。 再次,有网友提出,为什么不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追究驴肉火烧店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已经把这个问题说得很清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需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能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就只能行政处罚了。[url=]#驴肉火烧中未检出驴成分 店铺被罚#[/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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