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一有吸毒史的男子 为一己私欲 指使安排继子 多次协助其贩毒给他人 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被告人黎某某指使其继子邹某某(案发时15周岁),在新余某公园附近,将20克毒品分成2次,以每克600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 同月,邹某某按照黎某某的安排,再次将2包毒品贩卖给胡某,胡某以现金方式支付毒资人民币12000元。随后胡某携带购得的2包毒品乘坐出租车回家,中途被公安民警截停,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后经称重,净重为19.45克。同时,完成毒品交易准备离开的邹某某也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扣押现金人民币12000元。之后,公安民警又在黎某某的住处搜查到毒品4包,后经称重,净重39.56克。 经鉴定,查获的6包疑似毒品均检出**(俗称“**”)成分。当天下午,黎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分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贩卖及被查获的毒品**共计79.0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黎某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在与邹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一千克以上、**或者**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不满二百克、**或者**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贩卖毒品是违法犯罪行为 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切勿铤而走险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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