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9日,32岁的刘丽丽因风湿病发作,前往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简称:吉大一院)就诊。入院7天后,刘丽丽病情危重,医生建议她转往北京某医院治疗。然而,乘上写有“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字样、收费1.3万元的“救护车”后,刘丽丽还未到北京,就失去了生命。 2023年7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一审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对于患者刘丽丽的死亡,转运车辆所属的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简称:仁康急救站)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54.5万余元;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因对转运车辆未尽监管义务等,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9万余元(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吉林病危女子乘无资质“救护车”转院北京途中身亡 一审判决:车辆所属公司担责6成)。 一审宣判后,刘丽丽的父母、仁康急救站均提起上诉。2024年6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保全费3250元由仁康急救站承担。刘丽丽的父母又提起再审申请。2025年2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丽丽父母的再审申请。 逝者母亲张女士告诉记者,2024年7月,她收到了吉大一院的赔偿款。仁康急救站公司败诉后,法院强制划扣了67999元,剩余款项拖欠至今。  涉事车辆 受访者供图 天眼查显示,2024年8月,仁康急救站被法院强制执行54.5万余元;同年9月,仁康急救站仍未履行47.78万余元,被法院限制消费。2025年5月20日,仁康急救站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被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天眼查显示,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被法院限制消费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事发当年,家属决定带刘丽丽转往北京某医院治疗后,有自称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救护车工作人员的人进入病房告诉他们,外面找的车都是“黑车”,劝他们搭乘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自己的救护车”。地图显示,从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到北京某医院,有980多公里,大约需要11至12小时车程。 张女士表示,当时,那辆车外观看上去就是救护车,写有“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字样,车头有“急救”二字,便相信了那是医院的救护车,并向“救护车”工作人员的私人微信账号支付车费1万元。刘丽丽在车上离世时,汽车仍未抵达目的地医院,为把遗体运往位于长春的殡仪馆,家属又向司机转账3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承接此次转运业务的实为仁康急救站工作人员,与家属签订的转运协议书名头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病人转运中心转运协议书”,还与家属签订了两份转运中心病人病危通知单,通知单中写明病情已告知清楚,要求转运,后果自负。仁康急救站的经营范围包括急救站服务、救护车租赁等。仁康急救站明知患者病情危重,需要在转运途中采取必要措施以维系生命,却在自身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急救能力的情况下承接了该项业务,明显超出了其能力范围。 一审判决书称,仁康医院急救站在其配备的医护人员、急救设备、执业资质方面均不具备对危重患者实施急救的情况下,承接了病危患者的转运业务,又因配备氧气不够充足,中途两次加氧气延误了宝贵的救治时间,客观上加大了患者丧失救治的几率,也给患者家属带来了难以弥补的遗憾和精神痛苦,仁康急救站应对患者刘丽丽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其过错程度,同时考虑患者自身疾病因素,法院酌定仁康急救站赔偿责任比例为60%,赔偿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45856.3元。 法院认为,虽然吉大一院主张未允许合作方采用吉大一院标识,但其至少对转运车外观上标有吉大一院标识是明知且放任的。根据《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院后病人转运服务合作协议》,吉大一院对合作方在医院内的转运服务工作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庭审查明,案涉转运行为存在多处问题,转运行为欠缺规范,吉大一院对案涉转运行为应承担一定的监督管理责任,结合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吉大一院赔偿责任比例为10%,判决赔偿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0976.05元。 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