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女子王某甲通过网络认识了左某某,然后冒充王某乙与左某某聊天、发生性关系,又一人分饰三角,编造多个理由骗取左某某财物。2年多时间,共骗取左某某150余万元。 去年7月,王某甲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3月,梓潼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王某甲上诉。8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据视觉中国 判决书显示,王某甲1990年出生,梓潼县人,中专文化,无业。她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7月25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梓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22年2月27日,王某甲通过微信附近的人结识被害人左某某,后王某甲采取冒充王某乙与左某某聊天、与左某某发生性关系、介绍罗某某给左某某认识等手段取得左某某信任。王某甲冒充王某乙、罗某某的身份,一人分饰三角,分别使用微信号“**7”“**3”、微信昵称“娇”“水之三循”,先后编造王某乙父亲去世、罗某某父亲及本人受伤、罗某某外婆生病需要医疗救治、罗某某父亲去世、开店装修、办卡急需手续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左某某财物。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2年2月27日至2024年7月31日,左某某给王某甲的转账扣除3笔转回后净转账共1560114.57元;非连续性200元及以下的转账金额为37714.67元。 法院认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某甲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王某甲应当继续退赔。 法院一审判定,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王某甲退赔被害人左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五十二万二千三百九十九元九角。 一审判决后,王某甲提起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7月11日,该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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