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陈某在一家医院手术治疗近5个月后,因觉得病情加重,到另一家医院接受了全子宫及双侧附件切除等手术治疗。后经鉴定,其最高伤残等级为六级。为此,她将第一家对其进行手术治疗的医院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近日,吉林长春市中院公布该案二审判决书。在一审认定涉事医院承担全责,并判决其赔偿陈某51.7万余元后,二审驳回医院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涉事医院系漏诊且伪造病历,导致不能鉴定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指在导致受害人同一损害后果的数个原因中,各原因对于该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大小,一审法院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其诊疗行为与陈某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原因力为全部,并无不当。
 创意配图 据图虫创意 女教师病情加重,换医院再做手术 认为前一个手术医院存误诊漏诊 55岁的陈某家住长春市二道区,系长春某学校教师。此前,她提起诉讼,向吉林省某甲医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一审法院认定,2022年9月29日,陈某因腹部疼痛在吉林省某丙医院就诊,彩超检查提示“子宫肌瘤3.9×2.7cm,盆腔包块5.0×3.3×3.7cm”。2天后,她携带彩超检查报告单到吉林省某甲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多发性子宫肌瘤,并接受双侧子宫动脉栓塞术,次日出院。 后因感觉病情加重,2023年2月26日,陈某到吉林省某丙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右卵巢子宫内膜异位囊肿自发破裂、盆腔粘连、肠粘连、子宫肌瘤等。第二天,陈某接受手术治疗,进行全子宫及双侧附件切除术、盆腔粘连松解术、肠粘连松解术、腹腔冲洗引流术、部分大网膜切除术,5天后出院。 陈某认为,吉林省某甲医院存在误诊漏诊行为等,并提出病历中签订于2022年10月1日的《术前评估及医患沟通记录》系该医院伪造,遂自行委托鉴定。该医院对陈某自行委托鉴定的结果有异议,双方故向法院申请鉴定。经鉴定,该记录中“陈某”的签名笔迹不是陈某本人书写。 今年3月,在陈某委托后,吉林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载明,陈某双侧附件切除术后符合六级伤残,全子宫切除术后符合七级伤残,左侧输卵管切除术后符合九级伤残,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后符合九级伤残;陈某行全子宫及双侧附件切除术的误工期限为伤后90日,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为伤后60日。 涉事医院漏诊还伪造病历 被判承担全责赔51万,上诉被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于吉林省某甲医院就诊治疗多发子宫肌瘤,于出院约5个月后因盆腔包块发展破裂浸泡腹腔多个器官导致子宫、卵巢及大网膜等被切除。虽无鉴定结果能够证明吉林省某甲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陈某因盆腔包块破裂切除子宫、卵巢及大网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但吉林省某甲医院在对陈某诊治过程中,在病历术前评估及医患沟通记录中模仿陈某笔迹进行代签,存在伪造病历资料的行为。 《术前评估及医患沟通记录》系病历中能够证明医务人员尽到说明义务的重要部分,且根据鉴定申请过程中鉴定机构回函内容可以确定该记录中所记载的内容是病历不可或缺的部分,该材料对诊疗行为有影响。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认为吉林省某甲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且医院未能提供能够减轻其相应责任的证据,故其应当对陈某后续因盆腔包块破裂切除器官所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吉林省某甲医院应当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在评定陈某各项损失后,一审法院判决,吉林省某甲医院赔偿陈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51.7万余元,驳回陈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吉林省某甲医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陈某在入吉林省某甲医院诊断前,曾在吉林省某丙医院检查,超声提示子宫肌瘤及盆腔包块,但吉林省某甲医院仅诊断为子宫肌瘤,显系漏诊。吉林省某甲医院伪造《术前评估及医患沟通记录》,此行为属于伪造病历,一审推定吉林省某甲医院存在过错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因吉林省某甲医院伪造病历,导致对陈某损害后果与吉林省某甲医院诊疗行为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鉴定不能,此后果的产生系由于吉林省某甲医院伪造病历的过错导致,陈某对此不存在过错,应由吉林省某甲医院承担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推定吉林省某甲医院诊疗行为与陈某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全部并无不当。此外,陈某伤情的鉴定虽系自行委托,但该鉴定意见已经过质证程序,且未见明显不当之处,一审法院采信此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据此,今年9月2日,长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郭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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