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女友分手后,孙某怀疑是女友姐姐从中挑拨而心生怨恨,持菜刀将其砍伤……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孙某不服提起上诉。10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布此案二审判决结果,河南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因与女朋友常某甲分手后,怀疑系被害人常某乙(系常某甲姐姐)从中挑拨而心生怨恨,遂携带菜刀至漯河市召陵区常某乙家步梯口等候。当常某乙外出时,孙某持菜刀砍常某乙的头部、面部,常某乙用胳膊遮挡过程中致头面部、肩部、左上肢等多部位受伤,后从步梯至15楼邻居家中呼救,孙某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常某乙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销毁。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核实无误,法院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孙某持刀行凶,导致一人轻伤的危害结果,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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