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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男子荣某将“第三者”陈某告上法院。荣某称,陈某明知妻子郑某已婚,仍与其发展成婚外情,陈某曾向他出具书面《保证书》,承认其与郑某的不正当关系,此举导致他与郑某离婚,他在村里还常遭人指点、嘲笑。为此,荣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书面道歉且在村公示栏公示不少于30天。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判决陈某向荣某书面道歉,并将书面道歉信息在村公示栏张贴30天。  图据IC photo 法院认定:荣某、陈某系同村居民,荣某与案外人郑某原系夫妻关系。庭审中,荣某向法院提交了陈某向荣某出具的保证书三份、陈某与郑某微信聊天记录、抖音聊天记录、视频、录音等证据,诉称因陈某与郑某通过微信、抖音、短信、电话等方式存在不当联系,侵犯荣某配偶权,致使荣某与郑某离婚。 荣某提交的三份保证书签署时间分别为2023年7月10日、2023年7月12日、2023年8月7日,内容主要为陈某保证不再通过任何通讯工具与郑某联系或接触,陈某扰乱了荣某的正常婚姻生活,向荣某表示歉意,如再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陈某对该三份保证书质证及辩论意见为:三份保证书中虽然有陈某的签字,但是保证书中仅记载陈某与郑某存在联系,并没有记载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因此无法证明陈某存在侵权的行为;荣某在证据目录中记载的出轨的事实,不认可证明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荣某另主张因陈某与郑某屡次出轨导致其离婚,致使自己在村里经常被人指指点点和嘲笑,给自己造成重大精神损害,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陈某对荣某精神抚慰金的诉请不予认可,辩称法律明确记载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针对严重程度及造成精神损害的事实以及因果关系,应由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提供充足证据,并达到盖然性占优的标准,否则无法主张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荣某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陈某,要求陈某书面道歉,并在村公示栏公示不少于30天,原因在于荣某认为陈某与其前妻存在不当联系导致荣某与前妻离婚,虽然荣某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陈某行为与荣某离婚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根据荣某提交的陈某签署的三份保证书以及聊天记录中所记载聊天内容,可佐证陈某在荣某与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当行为,故荣某已经完成了关于陈某侵权的初步举证责任。陈某虽对相关事实予以否认,但并不免除陈某的举证责任,现陈某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三份保证书及聊天记录所记载内容与事实不符,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荣某诉请要求陈某书面赔礼道歉并无明显不当,故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相关规定,构成侵权责任损害的合法要件主要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荣某所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荣某离婚与陈某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同时,荣某现提交的关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证据,仅有其单方陈述及主观感受,对于其精神遭受痛苦的严重程度等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荣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向荣某书面道歉,并将书面道歉信息在廊坊市安次区某某村公示栏张贴30日。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潘莉 审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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