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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刘某与女子权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刘某在权某居住的住处坠楼身亡。刘某妻子陈某后续发现,丈夫生前曾向权某转账7.2万余元,并为其购买手镯等物品。于是,陈某将权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权某返还7.2万余元及购买物品的折价款1万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甘肃西和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权某向陈某返还7.2万余元。 法院认定,2017年2月14日,原告陈某与刘某登记结婚。2025年1月10日1时许,刘某在被告权某居住的住处坠楼身亡。陈某发现刘某生前在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11月2日期间,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权某赠与款项共计72026元,并为权某代付平板电脑、香水,给权某购买手镯、手串、平衡车,但上述物品的具体价值无法查明。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陈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本案中无证据证实陈某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之规定,刘某向权某转账的72026元及购置的物品,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资料图 据IC photo 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权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基于该关系向权某长期、多次转账及购置物品,该行为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为,且未经陈某同意,既侵害了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又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婚姻伦理及公序良俗。关于权某主张“不知情刘某已婚,自身属受害者”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受赠人的主观认知不影响赠与行为效力的认定——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核心在于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而非受赠人是否知晓赠与人的婚姻状况。 即使权某对刘某的婚姻状况不知情,亦不能改变刘某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本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刘某向权某赠与财产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且侵害陈某的合法权益,应属全部无效。故陈某主张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权某应向陈某返还该72026元。 对于平板电脑、手镯、手串、香水、平衡车的价值折价款10000元的主张,陈某未提交购买凭证、发票等证据佐证上述物品的具体价值,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主张返还10000元物品折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确认刘某生前向权某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权某向陈某返还72026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许媛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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