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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50元买狗退款遭拒摔死狗”登上微博热搜。据四川观察报道,11月4日,河南周口,一男子50元买宠物狗后嫌弃其“不活泼”,要求卖狗老人退款,遭拒后当街将小狗摔死,引发关注。 11月6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首先以网民身份致电周口12345,希望能了解前述事件的后续处置。11月7日,有工作人员回电称,公安机关调查已结束,基本情况为:2025年11月4日16时许,一男子为泄愤在公共场所当众摔死小狗引发群众围观不满,扰乱了公共秩序。2025年11月5日,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对该男子行政拘留5日。电话结束后,记者向该工作人员表明了自己的媒体身份。 此前,该男子的行为能否“受到约束或者惩罚”曾引发许多关注此事网友的讨论。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重权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国内是没有出台非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只能将宠物视为个人财产。如果侵害他人财产在民事上构成财产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则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此新闻中,由于双方已经达成宠物狗买卖合同,宠物狗不活泼不构成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所以要求退款是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因此买方依然是宠物狗的所有权人,买方摔死宠物狗的行为在法律上相当于是损坏自己财物,不构成违法犯罪。”郑重权律师表示。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则表示,男子购买宠物狗后,对狗享有所有权。 “虽然我国没有专门的反虐待动物立法,但该男子对其所购宠物狗的权利并不是无限的、绝对的。《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男子将属于自己所有的宠物狗残忍摔死的行为,表面上看是在行使对自己所有财物的处置权,实际上有违公序良俗。同时,该男子是在自己退款遭拒后当场将狗摔死,有着明显地向卖狗人挑衅意味,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据此对其进行拘留并处罚款的治安处罚。”邓千秋律师表示。 红星新闻记者 王辰元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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