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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记者获悉: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事发当日,朱女士在常州某酒店附近草坪锻炼后准备离开,迎面遇上一只未系牵引带的黑色贵宾犬。犬只身长近80厘米、体重达30公斤,站立时高度及腰,对体形较小的朱女士造成强烈压迫感。体形较小的朱女士为躲避犬只,在慌乱中不慎摔倒,后被诊断为腰椎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残疾。当时,该犬只饲养人王某某正闭眼休息,既未牵绳,也未对犬只采取任何约束措施。事发后,王某某虽陪同朱女士就医三次并垫付部分医疗费,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朱女士诉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某承担全部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武进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未约束犬只存在过错,但朱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自担40%责任。一审判决王某某承担60%赔偿责任,赔偿17.37万元。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中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某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未能尽到饲养动物的危险预防义务,且其无证据证明朱女士故意受伤,应承担全部责任。最终判令王某某扣除已垫付费用后,赔偿朱女士28.62万元。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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