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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法官低价购买案件被告的别墅,判的案子会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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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0
发表于 6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去年5月,指尖新闻曾报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时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员额法官赵某荣在当地一开发商法定代表人名下(案件被告)别墅内搞装修。事件的举报人称,赵某荣“从开发商手中低价购买别墅”。日前,红星新闻记者从举报人以及上虞区人民法院等处获悉,赵某荣已被处理。此前,上虞区人大常委会已免去其审委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指尖新闻此前报道的截图

红星新闻记者从举报人王先生处获悉,上虞区纪委工作人员向其口头传达调查处理情况。王先生得到的口头通报为,“该栋别墅为赵某荣所购买并支付房款,但经评估,其购房价格比当时的市场价低了约90万元,系违纪行为,纪委已给予其相应处理。”

当地纪委给予赵某荣什么样的处理呢?目前并不明朗。今年9月26日,赵某荣被免去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但两者是否关联,媒体没有得到确切答案。

无论如何,赵某荣被处理一点都不冤枉。据媒体报道,该别墅原来登记在绍兴上虞新都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新都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名下,而新都公司不少案件由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王先生怀疑“赵某荣与开发商之间存在利益输送问题”,遂向上虞区纪委举报赵某荣。

是不是有利益输送呢?从案情看,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舜恒公司)与被告新都公司之间存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双方此前签订的合同条款,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均有明确的时间约定。舜恒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诉讼中主张新都公司因长期拖欠工程款,应支付高达5241万余元的违约金。上虞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31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中,未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显示,法院将这笔违约金“酌定”为900万元。

就是说,这中间存在4341万元的差距。那么,赵某荣低价从李某那里购买别墅后,有没有影响司法审理,从而给出有利于新都公司的判决呢?如果没有影响判决结果,为什么李某要低于市场价90万元卖别墅给赵某荣?赵某荣低价购买别墅,是自己主动提出交易,还是李某提出来的呢?

法官要想保持司法公正,不能吃被告也不能吃原告。否则,“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必然会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既然两家公司对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均有明确的约定,法院“酌定”违约金900万元,到底是酌什么而定?

王先生表示,舜恒公司与新都公司的民事纠纷,绍兴市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其已向绍兴市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绍兴市检察院已经于今年6月立案。

赵某荣低价从案件被告处买别墅,绝不是个人违纪这么简单,90万元也不是小数字,这笔金额的性质恐怕不仅仅是“违纪”问题。如果由此影响司法公正,性质更加严重,应该严肃处理。免去其职务绝不是处理的终点。

本来,事件在媒体报道之后相关单位对赵某荣进行了处理,但处理结果只点对点对举报人进行反馈,就有回避公众知情权的问题。当地有必要回应公众关切,就相关问题给社会一个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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