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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自11月28日起施行!四川生育假最长延长120日,婚假最长可达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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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想咨询下四川省婚假延长多久落实、多久执行呢?”“三胎生育假能休多少天呢?”……这样的咨询,近期在社交平台和政务热线里频频出现。
今年5月,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说明。征求意见稿对婚假、生育假等内容进行了调整,自发布以来吸引了不少市民的关注。

ScreenShot_2025-11-28_150940_096.png 图据图虫创意
11月24日至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式召开。红星新闻记者今日(28日)获悉,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并自今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20日,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5日。
在延长生育假方面,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90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延长生育假3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30日。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决定明确,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待遇落实。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
决定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用人单位,不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他用人单位不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对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 吕佳羽
编辑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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