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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患者唐某因为反复咳嗽、气促、睡眠障碍等到广东开平的一家医院治疗,入院3天后,唐某从医院7楼跳下自杀身亡。唐某家属随后以已告知医院唐某患有焦虑症、医院监护不到位为由,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唐某死亡40%的责任,赔偿62万余元。日前,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一审法院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驳回了患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中看到,唐某家属称,去年11月,唐某因反复咳嗽、气促、睡眠障碍等到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唐某实行1级护理。入院时唐某家人明确告知医院唐某有焦虑状态病史,并曾在医院门诊求治,但效果不佳。 入院3天后,唐某从医院坠亡,当日唐某家属报警,公安机关调取了监控,排除唐某他杀的可能性。 唐某家属认为,医院知晓唐某患有焦虑症,但医院监护不到位,未妥善尽到区别于一般病人的注意义务,同时,医院的常闭消防门未进行管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进入天台,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唐某的死亡承担40%责任。 医院方辩称,患者唐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自杀死亡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此外,根据《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规范》第二条规定,特殊监护的适用对象仅针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无证据证明唐某属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患者家属提出要“区别于一般病人的注意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医院称,根据《消防法》第28条规定,消防逃生通道(含逃生楼梯)作为应急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未对消防门进行管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进入天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法律依据。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医院对唐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应否对患者家属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 法院综合各因素认定,本案中,医院的诊疗场所、消防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此外,虽然从现场监控视频来看,患者唐某在坠楼前曾尝试翻越消防围栏,但其又返回病房,未有明显焦躁、坐立不安等情形,医院的护理人员于事发前巡视时,唐某也没有需要协助护理的情形。因此医院的护理措施没有明显疏忽。法院认为患者家属主张医院对唐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并要求其赔偿损失,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驳回了患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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