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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万米高空男子疑偷拍空姐腿部,航司称旅客可报警,律师:涉嫌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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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12月1日,有网友发视频称,她在乘坐青岛飞往大庆的一趟航班上发现,一名戴着帽子的中年男子多次用手机偷拍空姐,此举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其行为侵犯了空姐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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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飞机上偷拍空姐(视频截图)
视频画面显示,一名头戴黑色帽子的男子在空姐向其他旅客发放餐食时,拿出手机多次在背后偷拍空姐,疑似拍摄她的腿部。在评论区,有网友认为中年男子的行为侵犯了空姐的隐私,但也有网友认为他只是在拍空姐的背影,并没有什么问题,而该视频发布者拍摄男子的行为也是一种偷拍。
12月2日,极目新闻记者多次私信发布该视频的女子,但对方并未接受采访。记者注意到,该视频发布者已将原视频删除,又于12月2日上午重新发布,并将中年男子和空姐脸部打码,配文称:“后续我将视频给空姐看了,如何处理由她来决定,我无权干涉。”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视频中的事件发生于近日从青岛飞往大庆的一趟航班。随后,记者致电该趟航班所属航司,一名客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并未收到该趟航班有旅客偷拍空姐的通报,如果有旅客觉得该行为不妥或者对其产生了影响,可以选择报警处理。
对此,极目新闻记者咨询了广东哲清律师事务所马俊哲律师,他认为,“公共场所”不是偷拍行为的“挡箭牌”,即使没有涉及隐私部位的拍摄,也可能对被拍摄者造成不必要的困扰。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个人在任何场所都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空姐在工作期间的形象、言行属于个人隐私范畴。未经许可的偷拍及公开传播,侵犯了其私人生活的安宁与信息秘密。如果拍摄内容涉及空姐的私密部位,则侵权情节更为恶劣。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由于拍摄中并未拍摄隐私部分,难以构成治安问题,因此,应当属于民事侵权纠纷,空姐可以要求拍摄者删除。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表示,偷拍行为会侵犯空姐的隐私权,若拍摄内容涉及肖像且用于传播等,还会侵犯肖像权。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可对偷拍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还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比如有持续偷拍空姐裙底这类情节就适用该处罚。
对于有网友认为该视频发布者拍摄男子偷拍的行为也涉嫌侵犯对方权益的问题,付健认为,飞机客舱属于公共场所,偷拍空姐的男子在此实施的是侵害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曝光这一行为的拍摄者所拍内容聚焦的是该男子的偷拍行为,而非其身体私密部位或私人隐私信息,不符合法律中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范畴。女子为监督男子的不法行为进行拍摄,拍摄的是男子正常的公开活动,且没有聚焦拍摄、跟踪拍摄等侵扰其生活安宁的行为,这种情况通常因男子无合理隐私期待,不构成隐私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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