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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手机被两名同学偷走卖掉,初三男生从学校宿舍5楼跳楼身亡,家属索赔60万!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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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莫某生前是一名初三学生。2025年3月27日,莫某的手机被同班同学廖某和覃某盗走,两人把盗得的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手机被偷走后,莫某没有告知老师,产生了轻生想法。上午放学后,莫某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回到宿舍楼从5楼跳楼身亡。事后,学校向莫某家属赔偿15万元。之后,莫某家属将廖某和覃某及其监护人起诉至法院,索赔60余万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1月27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廖某、覃某及其监护人赔偿莫某家属18万余元。
资料图 图据图虫创意
法院认定,莫某是武宣县某中学初中三年级学生,被告廖某、覃某均是莫某同班同学。2025年3月27日上午,在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大课间活动期间,廖某、覃某等四位同学违纪逗留在教室没有去做操,廖某、覃某在发现莫某放在课桌里面的手机后,廖某、覃某商量认为,因为学校禁止学生带手机入校,即使盗窃莫某的手机,其亦不敢把自己手机丢失之事告诉老师。为此,廖某和覃某就商量将莫某放在教室课桌抽屉里的手机偷走,并于第三节下课找借口向班主任请假离校卖手机,之后两人把盗得的手机出卖给他人(卖得200元,每人分得100元),并到校外某酒店附近的一家奶茶店喝奶茶。
莫某大课间回到教室,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后,没有告知老师。莫某的手机被偷走后,由于莫某不能正确对待,导致心理产生落差,情绪不稳定,并产生轻生想法。上午放学后,莫某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回到自己宿舍楼从5楼跳楼身亡。学校发现莫某跳楼后,立即打120救护车和110报警电话。随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进行抢救,同时将莫某运回武宣县人民医院救治,当日14:20左右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廖某、覃某赎回已卖掉的手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5年3月28日,武宣县公安局分别对廖某、覃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追缴被盗vivo牌手机一部。因廖某、覃某未满十六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另,事发后学校与莫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赔偿协议向莫某家属赔偿了15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莫某在被告廖某、覃某偷走其手机后,由于莫某不能正确对待,导致心理产生落差,情绪不稳定,并产生轻生想法。上午放学后,莫某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回到自己宿舍楼,从五楼跳楼身亡,莫某应对该事件发生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廖某、覃某偷走莫某手机后并卖掉,为此导致莫某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而跳楼身亡,廖某、覃某的行为与莫某跳楼身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廖某、覃某对莫某跳楼身亡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武宣县某中学对在校学生未尽到教育和监管的责任,对本案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原本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事故发生后学校与莫某家属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学校已按协议赔偿了原告部分损失,故学校不需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廖某、覃某承担20%的责任。由于廖某、覃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廖某、覃某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经法院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875144元。由被告承担20%赔偿责任即175028.80元(875144元×20%)。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10万元过高,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情况,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1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廖某、覃某及其监护人连带赔偿莫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85028.80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许媛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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