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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荣县法院审理的“陈某霞诉曹某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作为涉未特色案事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
经验做法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荣县法院及时组建由法院干警、社会观护员以及社会观护机制会签单位推荐的志愿者组成的观护团队,开展“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全流程社会观护工作。社会观护团队前往当事人居住地走访,对当事人家庭环境、监护能力以及获得亲属援助的可能性等进行调查,通过“同心圆”社会观护基地单面镜观察未成年人与父母的亲密程度,对三人性格、行动倾向进行分析,形成观护报告。 通过社会观护,未成年人父母达成按年轮流抚养未成年人的调解协议,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过程中,积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运用社会力量,共建社会观护机制,通过心理疏导、社会调查、家庭教育指导等,对存在智力残疾的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司法保护,并在案件审结后继续跟踪回访,针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通过联席机制解决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