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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46岁独身女子突然离世,遗产“收归国有”无法办后事?官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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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守护!独居女士善后事宜依规有序推进

冬至已至,寄以哀思。我们对蒋女士的不幸离世深表惋惜,相关善后工作正带着敬意与温度稳步推进,全力守护逝者尊严、保障相关权益。

丧事办理:蒋女士所在居委已与蒋女士生前单位、远亲联系,所在居委将在与相关方充分协商基础上作妥善安排,预计12月底前举行告别仪式,送逝者安详最后一程。

遗产处置:经初步核查,蒋女士暂无法定继承人。12月22日,居委会将向法院申请确认遗产管理人,法院已表示将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当天受理立案。后续若区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将依法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经法定程序后,将用于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让温暖得以延续。

虹口区民政局

虹口区欧阳路街道办事处

2025年12月21日

早前报道:46岁上海独身女子,突然离世!遗产将直接“收归国有”?有人质疑民政部门动机……如何处置才合法又合情?

来源:上观新闻(2025年12月17日)

近日,上海一位46岁独身女子的“身后事”处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未在生前指定监护人、暂未发现有法定继承人的她,身后事如何办?遗产如何处置?这折射出目前社会个体化、少子化趋势中一个日益凸显的公共议题——随着类似情况可能性增多,如何进一步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机制、细化相关操作标准,已成为亟待正视的制度课题。

据报道,虹口区46岁的蒋女士因突发脑溢血于今年10月入院,远亲吴先生与其公司共同垫付了医药费,但她最终于12月14日离世。

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未育,身边无近亲属。其生前好友及吴先生希望用她的遗产为她举办追思会并购买墓地,并提出疑问“为何无法用遗产购买墓地”。

于是有网友“脑补”民政部门可以直接把逝者的财产“收归国有”,不少网友质疑这是“与民争利”,甚至有人对民政部门处理遗产的动机产生猜测……

据最新消息,虹口民政部门已经协同公证处,在居委会联席沟通,紧急启动了合法继承人的调查,并对遗产进行保管封存。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蒋女士的遗产若经法院判定属此类情形,民政部门将有权接收其遗产,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并非“与民争利”,而是为明确财产归属、处理遗留债权债务而设立的制度安排。

进一步来看,权利与义务始终对等。作为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的职责并非简单“接收财产”,其核心在于解决遗产无主状态、依法推进分配程序,必要时以诉讼主体身份参与债务清算等司法程序。例如,若蒋女士生前存在经司法确认的债务,民政部门需以其遗产先行清偿,剩余部分方可依法收归国有。

然而问题在于:现行制度在执行层面仍存在模糊地带。亲友希望用遗产为蒋女士办理丧葬事宜的愿望,也合情理;远亲和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先行垫付的医药费用,也应该予以归还。但这些在操作中缺乏明确依据。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应如何妥善处置此类财产,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

2024年底,上海出台的《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规定了相关程序:民政部门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仍有剩余财产的,可提请法院认定为无主财产,经法院判定后,收归国有后用于公益事业。此处“公益事业”指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以及教、科、文、卫等一般性社会公益,并未规定“可直接用于逝者本人”。

可以说,当前制度在对逝者丧事办理等具体操作上仍有粗疏。比如当逝者没有法定近亲属时,谁有权为其操办丧事?相关费用能否从遗产中支出?支出标准如何界定?《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虽允许非亲属申请承办丧事,但诸如墓地购置的合理范围、后续维护费用承担等,均缺乏明确指引,导致执行中容易陷入“无据可依”的困境。

在一段时间之内,蒋女士式的个案可能逐渐增多,已成为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容回避的课题。面对这一趋势,需尽快制定清晰、可操作的执行标准。

当前,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仍是一项较新的业务,亟待建立公开、透明、细致的工作规范。特别是在丧葬事宜上,应明确非亲属承办的申请流程、费用支出范围、合理标准的认定方式,以及剩余遗产收归国有的衔接程序。

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中应体现对“身后事”的尊重与关怀。为逝者举行恰当的告别仪式、提供安息之所,是对生命的基本尊重,也是生者情感的合理寄托。制度应在合法前提下,给予此类支出明确的合理空间,为其从遗产中列支提供清晰路径。

此事也为公众提了醒:每个人都应具备提前规划的意识,通过遗嘱、意定监护等合法方式,主动安排人生的终章。通过订立遗嘱或协议,指定信任的人或机构负责自己的养老送终及丧葬事宜,并约定相应的财产处置方式。这不仅能让个人意愿得到落实,也能避免身后事陷入法律与人情的两难境地,让生命在最后时刻保有尊严和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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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觉来的太稀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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