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绥江县45岁离异男子潘某与女子李某相识后交往8年,向其转账金额达到数十万元……后来,潘某以李某没有与其结婚的打算,同时与他人关系不清不楚等为由,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1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绥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潘某赠与款127630.10元。法院认为,在李某离婚前,双方属于不正当交往。交往期间,原告明知被告已婚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原告的行为有损社会公德,被告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原告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婚姻忠诚义务,双方均违背公序良俗,均有过错。
 图据图虫创意 男子起诉: 称女方无与其结婚打算,索还数十万转账款 判决书显示,原告潘某生于1972年,被告李某生于1995年,两人年纪相差23岁。2017年,潘某在网络购物时与李某相识并成为微信好友,此时45岁的潘某已经离异,而年仅22岁的李某则结婚不久。 潘某起诉称,李某以同其结婚为由,从2017年至2025年期间一直以各种理由向他要钱,他对李某会与他结婚一事信以为真。截至2025年6月12日,李某先后通过微信以及银行转账方式收取潘某多次转款。 潘某起诉称,被告从始至终根本没有与其结婚的打算,在收取原告款物的同时,与他人关系不清不楚,收取款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全额返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共计641253.20元,后在庭审中变更为298878.20元。 潘某提供的微信转账明细显示,2017年5月至2025年6月期间,原告和被告之间通过微信转账共1061笔,扣除被告李某向原告潘某转款金额后,被告多收到原告190868.20元;潘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清单显示,李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收取潘某108010元。 证据显示,潘某、李某之间每次转账金额大小不一,最大金额20000元,除有“520”“1314”“情人节快乐”及买衣服等有特殊含义、备注的款项外,其余无标注用途。 原告潘某经自己核算后,认为其向被告李某多转的钱属于李某不当得利,故诉讼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女方辩称: 款项系男方自愿赠与,不构成不当得利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案涉款项系原告基于双方特殊关系自愿作出的赠与,不构成不当得利。李某称双方相识时,自己年仅22岁,且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作为年长23岁的异性,主动向被告倾诉其因离婚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被告基于善意开导与安慰,双方逐渐发展为情侣关系并持续交往长达8年之久。 在双方保持男女关系期间,原告潘某为维系双方情感,自愿向被告支付款项,且相关钱款并非被告单方支配使用,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及经济往来,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开支,符合情侣间交往常理。原告的给付行为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巩固情感联系,并非无法律依据的财产损失,该给付行为不符合不当得利要件。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属于一般性赠与,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被告认为,原告仅凭转账记录主张债权,证据不足,转账记录仅能证明资金流动,其本身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或不当得利关系。 被告称,原告的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诉求不应得到支持。双方建立关系时,原告明知被告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其行为已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原告基于此种违背伦理的关系主张财产返还,诉求本身缺乏正当性基础。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法院判决: 双方不正当交往均有过错,酌情返还一半 绥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上千次互相转款,每次转账金额大小不一,最大金额20000元,除有“520”“1314”“情人节快乐”及买衣服等特殊含义、备注的款项外,余无标注用途,属于男女恋爱期间的正常现象,即便在不正当交往这种特殊关系中,原告对被告的转账支出也是为维持双方男女关系乃至达到结婚目的的自愿赠与行为,故本案案由应为赠与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2020年7月20日被告李某与前夫登记离婚之前,原、被告属于不正当交往,双方在交往期间,原告明知被告已婚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原告的行为有损社会公德,被告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原告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婚姻忠诚义务,双方均违背公序良俗,均有过错。在2020年7月20日之前,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外尚有255260.20元,绥江县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过错,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0%即127630.10元。 2020年7月20日被告李某与前夫离婚之后,双方在2020年7月21日至2025年6月期间系正当恋爱关系,原、被告之间的转账,其中有多笔520元、5200元、1314元,另有转账备注内容为“买衣服、情人节快乐”等字样,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外尚有43618元。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或以确认恋爱关系为目的,为了培养感情而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过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法院根据双方转账次数极其频繁,且数目从20元至15000元不等的情况,可以认定转账系双方的自愿给付行为,应视为表达爱意的赠与,属于一般赠与。在一般赠与行为中,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原告主张被告在恋爱期间有不忠实于自己的情形,但并未举示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原告的前述主张应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在法律上,情感不能成为赠与行为的附随义务。 综上,从2020年7月21日后原告向被告赠与财物的行为已经完成,且未提交有效证据以证明其具有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亦不存在附赠与义务的情形,其主张被告获得财物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被告返还赠与的财产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绥江县人民法院遂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潘某赠与款127630.10元;驳回原告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编辑 潘莉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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