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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最新!自贡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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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4
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2026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提升消费品质”,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自贡市市场监管局、自贡市消委会向大众公布“2025年度十大消费纠纷调解典型案例”,本次案例直击消费痛点,涵盖未成年人大额消费、网络直播带货陷阱、家政服务纠纷、农村食品安全等群众关切的“急难愁盼”问题。围绕案例以案释法,引导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
未成年人“氪金”陪玩
消委会调解护权益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自贡市自流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新街分会接到徐女士投诉,反映其15岁子女于2025年5月起,通过某游戏工作室开设的小程序,多次下单购买线上游戏陪玩服务,累计消费金额达7928元。徐女士认为该消费行为未经监护人同意,应属无效,遂向经营者申请退款,但遭到拒绝。此后,分会陆续接到针对同一经营者的类似投诉共12件,均为未成年人消费,总金额达25432元。
经查,经营者刘某为平台主播兼游戏工作室负责人,其通过直播吸引消费者,再引导至小程序下单,由客服安排陪玩人员并通过添加游戏好友完成服务。新街分会对刘某立即开展约谈并宣传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其虽在支付界面设置了“未成年人禁止下单”的提示,但未在主页显著位置公示,也未能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对消费者身份进行核验,存在明显过错。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向徐女士退还约50%费用,计4000元,并承诺将妥善处理其余投诉,同时对小程序进行优化以加强用户审核。

案例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虽在付款界面设置了“未成年人禁止下单”公示提醒,但未在主页显著位置设置提示,亦未采取有效措施核实消费者身份,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关于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管理的规定,侵犯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一条,徐女士作为监护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未成年人的大额消费,亦存在监护疏忽,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提供单位:自贡市自流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案例二
外卖“好评返现”引纠纷
消委会联手市监护公平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自贡市自流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消费者赵某投诉,反映其根据外卖平台上的“好评”信息,在自流井区某奶茶店购买了一杯奶茶,到货后发现包装内夹带有“五星好评,返2元优惠券”的卡片。赵某认为商家此举是利用虚假评价误导消费者,遂向区消委会投诉,要求退货退款。
区消委会高度重视,立即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现场调查。经查,该奶茶店为提升平台销量,自2024年12月起累计定制并随餐发放此类“好评返现”卡片6000张,由平台向完成五星好评的消费者发放优惠券。其行为持续时间长、辐射范围广,已经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通过现场宣法释法,经营者当即向消费者赵某退还奶茶费用12元,并承诺销毁所有剩余卡片、不再使用。针对其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经营者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以“返券”利诱消费者作出指定好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规定,同时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禁止以返现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的明确规定。该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
案例提供单位:自贡市自流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案例三
私宰羊肉挑战法律
异地登记暴露漏洞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自贡市贡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某个体商户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宰杀活羊并销售羊肉,过程中全程未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消费者收到的羊肉已变质。
贡井区消委会接诉后,经对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并与属地政府确认,发现该地址并未开展经营活动。后通过登记信息联系到营业执照持有人,其承认已将营业执照交由他人使用。工作人员循线追踪,最终锁定实际经营人在四川省凉山州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同时,依据消费者提供的羊肉照片、快递单据、线上支付记录等电子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经多轮联合沟通与普法教育,商家最终认识到问题,同意向消费者全额退款并支付额外赔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的行为违反多项法律法规:一是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二是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三是无照经营,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此外,营业执照持有人出借营业执照,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案例提供单位:自贡市贡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案例四
“鬼秤”藏玄机
消委拨迷雾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自贡市贡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筱溪街某水产摊位购买黄蛳鱼时遭遇严重短斤少两:实际重量2.3斤,商家却显示2.95斤,短少比例超20%。
贡井区消委会联合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消费者提供的录音录像证据完整,现场复称也证实短少事实。但在扣押涉案电子秤后,用标准砝码称重却显示正常。商家以“按错金额”“秤具未检定可能失误”为由搪塞,仅同意退货退款,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消委会转换思路,通过释法明理,向商家明确指出事件对其声誉的潜在严重影响,强调其配合程度将影响行政处罚裁量,并警示可能面临的信用惩戒与法律后果,引导商家依法合规经营、妥善处理消费纠纷。最终,商家同意退赔消费者500元,并主动交代作弊手法:在电子秤开机后输入数字密码进入作弊模式,通过按键虚增重量。
据此,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立案调查,责令更换合格计量器具,并处罚款15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公平交易权)及第五十五条(欺诈行为增加赔偿)的规定,以及《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准确度)等规定,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与行政处罚。
案例提供单位:自贡市贡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案例五
一副菜单,两副面孔
大安查获“宰客”黑手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7日,自贡市大安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大安区某餐馆就餐时,发现商家使用"阴阳菜单"区别对待消费者,本地居民与外地游客获取的菜单价格存在明显差异。问题被发现后,商家不仅未及时纠正,还继续按高价菜单向游客收费且出言不逊。接到投诉线索后,大安区消委会快速响应,立即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对涉事餐馆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馆确有两套菜品名称相近、样式相似,但价格不同的菜单。经详细比对,两套菜单中素菜平均价差为3元,荤菜则有5-10元不等的价差。
经查,商家为应对节假日、寒暑假经营成本增长,准备了两套价格不同的菜单,平时使用低价菜单,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则使用高价菜单。但寒暑假期间,熟客进店就餐时商家会给予一定优惠,按照低价菜单的价格进行结算。游客李先生一行在该餐馆的消费按照高价菜单结算为93元,按照低价菜单结算为78元,双方因价格产生争议,商家实际收取了85元。经区消委会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多收价款7元。

案例评析

该行为同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条关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禁止欺诈的规定,以及《价格法》中明码标价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区市场监管局也对商家进行了立案调查。该餐馆针对本地居民和游客使用两套不同价格菜单的行为,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规定,属于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其整改,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提供单位:自贡市大安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案例六
免费得来非正品
销售亦属法不容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日,自贡市沿滩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消费者姜某投诉,反映其在沿滩区富全镇某母婴用品经营部购买了一个贝亲玻璃奶瓶,经扫描瓶身防伪二维码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怀疑为假冒产品,故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
经查,经营者贾某于2024年12月免费获取5个贝亲奶瓶后,在店内以110元/个(240ml)和60元/个(160ml)的价格销售。2025年2月28日,姜某购买其中一个240ml奶瓶。经品牌方鉴定,涉案奶瓶均为侵权商品,贾某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本案涉案货值500元,违法所得110元。
查明情况后,工作人员于2025年3月21日组织处理:一是认定该经营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向消费者姜某退赔500元;二是将经营者侵权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评析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则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其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承担“退一赔三”且赔偿金额不低于五百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提供单位:自贡市沿滩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案例七
斩断假冒伪劣商品供销链
消费维权“小切口”
起底农村售假“大乱象”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自贡市荣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收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荣县某乡镇小卖部购买了两对南孚电池,电池使用不到三天就失效,怀疑购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故对经营者进行投诉,要求退款。
荣县消委会联合市场监管局迅速展开摸排,在70余家乡镇零售商中发现18家销售假冒“南孚”电池,其外包装、喷码与正品不符。货源来自荣县某批发城的县级批发商,后者在展示正品后,实际发货时掺杂假冒产品,导致许多乡镇零售商不知情。
经查,自2019年起,荣县批发商通过微信从成都、河南等地的上线购入假冒电池,销往乡镇,累计违法经营额5万余元。案件随即升级,荣县消委会、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局成立专案组,深挖上游。最终查获成都上线仓库内假冒电池12.94万粒,并查明其上线李某某等人非法销售货值高达1647万余元,获利82万余元,线索进一步指向河南的生产厂家。目前,荣县7名涉案人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李某某等4人已移送审查起诉。
最终,乡镇零售商向消费者完成退款125.5元;县级批发商向符合条件的零售商退赔1240元。相关违法线索已移送属地监管部门。

案例评析

乡镇零售商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承担退赔责任;但其若能证明“不知情”且商品来源合法,其自身权益也受保护。而县级批发商及其上线销售侵权商品,则违反了《商标法》,涉案金额巨大,已涉嫌刑事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本案通过消费投诉切入,成功摧毁了一个跨省制售假冒电池的链条,实现了从个案维权到打击源头犯罪的纵深突破。
案例提供单位:自贡市荣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案例八
不锈钢燃气灶视觉差异引纠纷
消委会巧解心结护权益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自贡市富顺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邓井关分会接到一位老年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台不锈钢燃气灶,在家中安装完毕后,发现灶具台面色泽暗淡,与店内样品差异显著,怀疑产品材质被调包。虽经商家更换新机,问题依旧,双方争执不下,故希望邓井关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邓井关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核查产品资质,确认质量合格。通过现场实验发现,色泽差异源于店内射灯照射和浅色展台环境与消费者家中光线条件的视觉反差。查明原因后,工作人员一方面向经营者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引导经营者换位思考;另一方面,考虑到消费者为老年人,工作人员主动联系消费者家属,通过家属协助沟通。经多次协商,最终经营者承诺“灶具台面若出现生锈、脱皮等质量问题终身负责”,消费者表示满意,纠纷得到化解。

案例评析

该起消费纠纷中,不存在产品质量不合格和商家恶意欺诈的情形,但该案例给基层消费纠纷调解工作带来重要启示:消费纠纷的处理并非简单的是非对错判定,更需秉持同理心、运用灵活思路,深入理解消费者的核心诉求,兼顾法理与情理,才能切实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系市场消费信任,推动纠纷高效化解。
案例提供单位:自贡市富顺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邓井关分会

案例九
游戏账号“不翼而飞”?
消警协同为虚拟财产维权 “破局”

案情简介

2025年初,消费者李先生通过“某某代售”平台花费1.3万元购买了游戏账号,并购买“包赔服务”,该代售平台承诺“账号被卖家恶意找回包赔损失,但第二次转卖的情况除外”,当李先生使用一个月后游戏账号遭原始卖家恶意找回。李先生向代售平台要求按照“包赔服务”约定进行赔偿时,平台以该账号属“二次转卖”为由,不承担赔偿补偿。因协商未果,李先生向自贡市汇东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
汇东消委会调查后,争议聚焦于平台“包赔服务”格式条款的认知分歧。“某某代售”平台认为其保障责任仅限第一次交易时卖家恶意找回的情形,不含二次转卖交易产生的原始买家恶意找回的情形。消费者李先生则认为,平台在交易“包赔服务”时,未对该关键限制条款进行显著告知(自己在交易时也未注意),“第一次账号转卖交易”“多次账号交易”其性质相同,平台在承担责任时候不得区别对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平台作为交易组织者,其单方设置的此类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涉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风险,应承担相应主体义务。
经调解,平台提供了完整的交易链数据,锁定账号实名人为谢某。因多次联系无果,且此行为已超出普通消费纠纷范畴,涉嫌盗窃虚拟财产犯罪,消委会协调双方报案。公安机关依据平台提供的精准信息快速锁定并查明,谢某因经济困难,在售出账号收款后,利用原始身份信息恶意申诉找回。最终,李先生成功找回账号,平台依据服务约定赔付3000元,谢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谢某恶意找回已售出账号的行为,侵犯消费者财产所有权,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则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交易行为负有安全保障、信息公示、纠纷协调等义务,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提供单位:自贡市汇东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案例十
现场试验定责
破解家政纠纷赔偿难题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24日,自贡市汇东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丹桂街分会接到消费者徐女士投诉,其反映清洁服务完成后,其发现家中浴室大理石表面出现侵蚀损坏痕迹,遂向家政公司提出赔偿诉求,要求将受损大理石恢复原样或直接更换,但遭到商家拒绝。
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受理并联系被投诉家政公司开展调查。经初步沟通,徐女士主张系保洁人员使用清洁试剂导致侵蚀,家政公司则坚持损坏与清洁服务无关,系徐女士自身使用清洁物品造成。为明确事实、公正划分责任,2025年6月26日,消委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前往徐女士家中开展现场调解,在征得徐女士同意后,工作人员使用与保洁服务同款清洁试剂,在未受损的大理石区域进行模拟清洁操作,试验区域的大理石表面出现与受损部位一致的侵蚀痕迹。家政公司负责人现场目睹试验结果后,对保洁服务导致大理石损坏的事实不再持异议。为保障调解公平性,工作人员提出现场电话联系第三方专业装修公司,咨询浴室大理石更换及安装的市场合理价格,双方对第三方报价均表示认可。最终,经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该家政公司一次性向徐女士支付大理石更换及安装费用8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以及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案家政公司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其保洁人员因使用具有侵蚀性的清洁试剂,导致消费者财产受损,已构成对消费者财产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例提供单位:自贡市汇东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丹桂街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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