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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男子按摩后猝死家属索赔150万 事发时技师无相关资质,涉事公司被判担责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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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2024 年 8 月 1 日,1960 年出生的男子杨某至某健康管理公司店内进行按摩,结束后因身体不适在店内休息,当日18 时 40 分左右被救护车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猝死。杨某家人主张该公司未尽安全保障和审慎注意义务,索赔150 余万元。此案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维持一审公司承担 15% 责任、赔偿 23 万余元的判决。
杨某系该健康管理公司 VIP 客户,曾多次到店按摩。2024 年 8 月 1 日当天,其接受了四项按摩服务,分别为 “背 + 药”(服务老师于某)、“中焦 + 药”(服务老师赵某)、“腿部 + 摩奇 + 药”(服务老师赵某、于某)、“三排(腹 + 腹股沟)”(服务老师赵某)。按摩过程中及结束后,杨某多次向店内员工反映身体冷热、拉肚子、冒虚汗、胸口闷等不适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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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


员工为杨某提供了水、食物及休息场所,并为其测量血压,然而在杨某不适症状持续加重、血压测量结果明显异常,且知晓杨某做过心脏手术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更严重的人身损害。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材料证实,杨某猝死不属于刑事案件。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知晓自身心脏曾做手术,未对自身健康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在察觉身体不适时未主动联系家属或拨打 120 急救电话,在工作人员询问是否就医时未积极回应,需自行承担85%的责任。涉事公司按摩技师于某事发时不具备相关资质,且公司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酌情承担15%的责任,赔偿杨某家人23 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已尽到合理关注、照看及必要救助义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准确,结合公安机关出具材料及杨某自身过错程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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