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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以案释法、以案促改,警示震慑违法经营行为,压实网络餐饮平台及入网经营者主体责任,引导行业自律规范、诚信守法经营,现向社会公布第二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高新区某餐饮店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信息 2026年3月6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实际出餐地址与外卖平台上公示的经营地址不一致。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2026年4月22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餐饮店实际出餐地址与外卖平台公示的经营地址不一致,违背了网络餐饮服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示的法定要求,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立案查处,既严厉打击虚构经营地址、异地出餐、线上线下信息割裂等乱象,形成有力执法震慑;又以点带面强化行业警示教育,督促网络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做到证照齐全有效、经营地址真实、平台信息统一、公示内容规范。 案例二:自流井区某米线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2026年1月30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米线店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一名女性工作人员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该名女性工作人员无法提供健康证明。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6年4月20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导致食品污染,侵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警示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确保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三:大安区某冷吃食品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范围与备案范围不一致案2026年4月10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对大安区某冷吃食品店进行线下检查,发现店内摆放有冷吃杏鲍菇、冷吃兔、冷吃牛肉等冷吃食品售卖,另有一台外卖打印机和一台真空包装机,店内公示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载明:“经营项目: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预包装食品销售”,该备案证的经营项目中无冷食类食品制售。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2026年5月6日,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对备案范围规定缺乏了解与重视,其经营范围与备案范围不一致,该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可能因设施、工艺不达标而埋下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及时消除风险,同时向行业传递“线上线下一致、合规经营不可逾越”的明确信号,倒逼经营者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自律、规范经营。 案例四:富顺县某小吃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2026年4月1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吃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仅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当事人于2025年5月网购玻璃瓶120个,擅自将从某酒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辣椒青梅酒、海盐青橘酒等酒类产品自行分装在玻璃瓶内,制作并粘贴虚假标签,冒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及其他生产信息。当事人累计分装酒类产品18瓶,并将上述无证生产的酒类产品上架至外卖平台对外销售,截至案发上述产品未实际售出。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6年5月9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生产的酒及未使用的玻璃瓶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网络餐饮服务中餐饮经营者无证分装生产食品并在外卖平台上架销售的典型案例,当事人仅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冒用他人生产许可信息并通过外卖平台对外售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案件的依法查处,明确了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擅自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法律边界,有力震慑入网餐饮经营者无证生产、违规加工、线上违规销售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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