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西秦会馆

爆料、咨询:18909006163
广告、合作:13990030637
查看: 4991 | 回复: 0

[盐都杂谈] 老人在公交车上闭眼“休息”,实则已死亡,救助方被索赔逾11万元!其家属称公交公...

[复制链接]

1201

主题

1201

帖子

1

听众

Rank: 10Rank: 10

积分
7685
威望
1201 点
铜板
3972 枚
西秦金币
0 个
鲜花
11 朵

在线时间
32 小时
注册时间
2023-6-25
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老人在公交车上突发疾病,司乘人员尽管立即组织乘客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老人还是不幸去世,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期,上海松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4年12月的一个早晨,年逾八旬的李老伯像往常一样乘坐公交车出门,该公交车由上海某公交公司运营。李老伯上车就座后约两分钟,开始擦汗、喘气,尚未来得及购买车票就闭眼靠椅背似休息状。

网络图片(图文无关) 来源:CFP


售票员在卖票过程中多次轻拍李老伯肩膀,发现其始终没有反应,售票员和其他乘客遂先后探查李老伯呼吸和颈动脉脉搏,才发现李老伯陷入异常状态,售票员立即组织乘客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亲自与急救中心保持沟通,清晰说明现场情况与车辆位置。
与此同时,司机将车辆主动驶至约定的佘山派出所门口——该地点便于救护车快速识别和会合。从发现异常到车辆抵达会合点,全程约8分钟。
救护车到达后,售票员积极协助急救人员将李老伯抬上救护车抢救。遗憾的是,李老伯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老伯的配偶及两个女儿认为,公交公司未在公交车上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如AED、急救药品等),未第一时间实施有效救助措施,事后亦未能及时提供车内监控,也缺乏对家属的人道关怀,加重了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遂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9万余元,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公交公司辩称,李老伯上车后尚未购买车票,双方运输合同关系未成立。李老伯的死亡系其自身健康原因直接导致,与公交公司的运输行为无因果关系。公交公司已经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 一是案涉运输合同是否成立
  • 二是公交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有无违约行为。
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虽然李老伯因突然昏迷而客观上无法完成购票行为,但自其登上公交车并接受运输服务时起,双方之间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即已依法成立。
关于公交公司有无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李老伯的死亡原因经诊断为猝死,系其自身健康原因,与公交公司的客运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公交公司的售票员从察觉李老伯处于异常状况至与120交接病患,时间间隔为8分钟左右,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据此,松江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 | 新闻坊、上海松江法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