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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上午,湖南邵阳女子李海玉为弟追凶27年一案二审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为2025年12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易某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李海玉于开庭前一晚赶到广东湛江。拿到二审裁定书后,李海玉流泪大哭,她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下午她将去弟弟的埋葬地祭拜。对于这一结果,她打算继续申诉。 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张奕丹摄)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死缓判决 1992年冬天,李海玉9岁的弟弟李焕平在湛江“失踪”。1997前后,她开始踏上为弟弟追凶的道路。发现嫌犯改名后,她曾与其网聊三年,套出其真实身份。易某华潜逃28年后,终于在2020年5月被抓获。 2025年12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易某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宣判后,李海玉曾提出抗诉申请,被检察院驳回。被告人易某华则提出上诉。 5月22日,该案二审宣判。二审裁定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12月22日上午,易某华到雷州市北和镇鹅感村与被害人李焕平(殁年约9岁)的父亲李中祥因工资纠纷发生争执,经他人劝阻后易某华离开。当天下午,易某华到李焕平就读的小学,借口李焕平的母亲生病,将李焕平从学校带离。随后,易某华将李焕平带到迈车坎村村前池塘旁的一甘蔗园,持刀捅刺李焕平左胸等部位致其死亡后逃离。 法院认为,上诉人易某华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易某华为泄私愤,持刀杀害无辜儿童,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量刑证据存在瑕疵,综合考量上诉人易某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易某华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死亡,除须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宣判前李海玉曾表示,因为易某华弟弟没了,家也散了,她想问易某华为何要杀害弟弟,“他只是个9岁的孩子,和他无冤无仇”。 李海玉 (张奕丹 摄) 法院:刀伤集中在要害部位、事后无救助行为 反映其主观方面并非过失 此前一审宣判后,易某华上诉称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据李海玉及其代理律师王文广此前介绍,易某华之前在庭审中也声称李焕平是过水沟时不小心滑倒,才被刀刺中。 二审裁定书显示,关于定性部分,法院认为,易某华具有故意杀人的作案动机。易某华归案后多次供述其因与被害人李焕平的父亲李中祥存在工资纠纷产生杀害李焕平的念头,与证人证明易某华作案前与李中祥因工资纠纷发生争执并扬言杀害李焕平的证言相印证。 《关于对北和镇迈车坎村甘蔗地死尸案进行立案侦查报告》记载被害人尸体左胸等部位被刺 6刀的损伤形态和参与现场勘查的侦查人员、被害人家属、旁观村民的证言、易某华关于连续捅刺被害人胸部、左腋下等部位的多次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害人身上远不止一刀、而且刀伤集中在要害部位。事后易某华未有任何救助行为、均能反映其主观方面并非过失,原判依法认定易某华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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