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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年39岁的车女士,生下小儿子不久成了植物人。2022年7月24日,她在洛阳市妇幼保健院做产后康复期间,突发呼吸心跳骤停,意识丧失。 车女士家属把医院告上法庭。其中,车女士方对病历记录的呼吸心跳骤停等时间点提出质疑。红星新闻记者从车女士父亲提供的判决书上注意到,法院认为,洛阳市妇幼保健院的电子病历系统后台日志未记录病历当天数次修改的具体内容,导致车女士方对病历真实性质疑,进而致使多家鉴定机构对车女士方申请的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作出不予受理或终止的决定。 今年3月,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洛阳市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车女士各项合理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6万多元。车女士方提起上诉。日前,车女士父亲告诉红星新闻,一个月前,二审已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他们在等待第二次开庭中。 5月15日,洛阳市妇幼保健院宣传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此案在二审审理过程当中,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只接受在案件审理结束后采访。 女子产后康复时突发呼吸心跳骤停成植物人 家属起诉医院索赔370万元 2022年5月,洛阳车女士在市妇幼保健院生下小儿子,之后在该院做产后康复。 7月24日上午,车女士来到洛阳市妇幼保健院做产后盆底肌、腹直肌康复治疗。洛阳市妇幼保健院提交的门诊病历中的抢救记录显示,当天11点20分,她突发全身抽搐,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妇幼保健院随即拨打120,请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诊科到场一起抢救。抢救持续了两个多小时,车女士于13:30恢复自主心率,遂转院继续抢救治疗。 判决书显示,车女士方提交的多家医院病历显示,截至去年底,她在西安治疗了三年半。病历显示,她罹患缺血缺氧性脑病;经历康复治疗后,她从“昏迷状”“无反应觉醒”到“微意识状态”“最低意识状态”,目前仍然四肢瘫痪。2025年10月,她被司法鉴定为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属一级伤残。 车女士家属将洛阳市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车女士方认为,洛阳市妇幼保健院未按急救规范给予抢救,延误抢救时间,导致车女士持续昏迷。因医院在鉴定时故意隐匿电子病历数据资料,篡改病历,推定院方全责,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70多万元。 根据判决书,洛阳市妇幼保健院辩称,该院为妇幼专科医院,无卒中中心或胸痛中心。在现有条件下,该院争分夺秒全力抢救,最终能够恢复自主心跳,已尽到人力和设备的最大努力。该院抢救行为符合相关诊疗规范,在抢救过程尽到告知义务,也不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情况,不存在推定过错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家属对病历真实性提出质疑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被受理 车女士家属提出的质疑点包括,车女士本人11:26和11:29还与家属通话,这与医院记录的车女士意识丧失和开始心肺复苏的时间11:20冲突。
▲车女士母亲手机通话记录界面显示与女儿最后一通电话的时间是11:29 在车女士父母的记忆中,与女儿的最后一通电话,手机上显示的是11:29。他们称,当时,他们准备给在医院的女儿送吃的,这通简短的电话中女儿并无太大异样,但随后便联系不上了。 车女士方因此对医院提供的病历真实性提出质疑。他们认为,临时医嘱单与抢救记录、护理记录多处对不上,病历内容并不能反映抢救真实过程。例如,抢救记录记载:“……11:26行气管插管,床旁心电图、超声心动图提示心室颤动,给予电除颤……”然而临时医嘱单上最早出现“床旁心电图”和“床旁即时彩超”医嘱的时间是11:58。 这场官司持续几年,其间多次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因车女士方对病历真实性的异议,均被鉴定所不予受理或终止鉴定。 车女士父亲称,除了小儿子,女儿还有一个上初中的大儿子。孩子和女儿都要人照顾,他们老两口已为女儿的治疗奔波日久,家中山穷水尽。 电子病历当日多次被编辑、修改 后台数据未记录历次操作具体内容 有鉴定结果的,是一家鉴定所两次对电子病历系统中病历资料的形成过程及痕迹的司法鉴定。 根据判决书引用的鉴定意见书和医院答辩意见,2023年第一次鉴定,提取医生工作站后台数据库中车女士病历的操作日志时,医院方表示,该院当年2月更换电子病历系统,医院与原系统开发及运维公司已终止合作并停止支付费用,对方无法现场配合,且遗忘系统管理员登录账号及密码,因此无法进入后台数据库获取相关数据。2025年第二次鉴定时,确认该电子病历系统虽处于停用状态,可进行查询操作。这一次,鉴定所终于在医院外协公司工程师协助下,进入后台数据库提取数据。 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当天电子病历系统对《急诊留观患者医患沟通记录》和《门诊病历》有多次编辑、修改操作,最后编辑在当天17:13。 多名医疗从业者对红星新闻表示,对病历进行书写优化,“缝缝补补”,是常见的。 但导出的编辑日志数据,只记录操作类型、操作时间、操作人等信息,未记录历次操作的具体内容。 一审法院: 电子病历系统未记录修改具体内容导致无法鉴定 但无法确认医院对病历进行了伪造、篡改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四条明确要求,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存历次操作痕迹,保证可查询、可追溯;《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第九条强调,操作内容是操作审计日志的核心要素之一。 “该要求系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针对电子病历管理作出的强制性规定,目的在于保障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客观性,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撑。”判决书写道。 法院一审认定,洛阳市妇幼保健院电子病历系统未记录修改具体内容的行为,违反上述强制性规范,导致车女士方对其病历的真实性质疑,进而致使多家鉴定机构对车女士方申请的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作出不予受理或终止的决定,洛阳市妇幼保健院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法院未认定医院篡改了病历。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结合全案事实审慎分析,鉴定意见显示医生工作站中前台、后台数据一一对应;在无法确定修改内容的情形下,仅凭电子病历有修改记录,无法确认医院对病历进行了民法典所称的伪造、篡改行为。 因此,法院综合考量洛阳市妇幼保健院病历管理违规情节、车女士自身病情及本案救治实际情况,酌定医院对车女士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的车女士损失合计为260多万元,20%的赔偿责任为53万多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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