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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自贡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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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公开征求《自贡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6〕6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牵头草拟了《自贡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5月24日-2026年6月22日。公众可将相关建议及理由以书面(本人签名或单位加盖公章)、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
联系人:曾老师
联系电话和地址:0813-8202001;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汇东路650号市医保局
邮编:643000
电子邮箱:20337395@qq.com
附件:
1.自贡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 征求意见反馈表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23日




附件1

自贡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6〕6号),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要求,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实行市级统筹,长护险基金实行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章 参保筹资

第三条  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我市长护险。

第四条  长护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共同缴费。长护险筹资主要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构成。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筹资,探索通过慈善捐助、社会捐赠等方式拓展筹资渠道。

第五条  长护险实行费率制征收,执行省统一确定的基准费率。

(一)就业人员

1.单位职工。缴费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与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保持一致。单位缴费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按月申报缴纳。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将职工基本医保单位费率由7.5%调整为7.35%,调整的0.15%用作长护险单位缴费费率。

2.退休人员。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当年退休的以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基数)。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基本医保规定缴费年限,暂停职工基本医保并转为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护险政策参保缴费。

建立了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经个人同意,长护险保费由医保部门按月从其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未通过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的退休人员,推动实现养老金代扣代缴或自行向税务部门按月申报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长护险随基本医保参保缴费。选择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缴费的,缴费费率为0.3%,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建立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由 9.5%调整为9.35%,由个人自行向税务部门按月申报缴纳。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二)未就业城乡居民

缴费费率为0.2%,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按照1:1共同分担。政府补助部分扣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后的地方财政承担部分,按照现行基本医保财政管理体制,由市与区(县)分级承担。

2026年未就业城乡居民参加长护险缴费基数为2025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缴费标准为72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36元/人·年,财政补助36元/人·年,以后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的规定统一调整。

18周岁以下(截至缴费所属期上年度12月31日止)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随同参保的特殊人员,由民政等部门认定后可视同参保。

第六条  政府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资助方式按照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执行。

第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

第八条  长护险退费情形及流程参照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待遇保障

第九条  长护险待遇保障对象先从重度失能人员起步,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经申请评估后符合条件的,自评估结论出具的次月起享受长护险待遇。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相关服务待遇。

第十条  待遇享受条件

(一)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未在我市长护险启动时初次参保的人员,须连续参保缴费2年(含)以上且全额补缴后,方可申请待遇享受。

(二)就业人员未按规定缴费的,从欠缴的次月起暂停长护险待遇;未就业城乡居民未缴纳下一年度保费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暂停长护险待遇。

(三)因个人原因中断参保3个月以上的,设置固定待遇享受等待期6个月,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享受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等待期,补缴标准按照申请待遇享受当年的筹资政策执行。补缴后中断参保期间的待遇不予追溯。

(四)参保人员在长护险待遇享受期间变更参保身份的,且在3个月内接续参保的,自缴费次月起按新身份享受待遇。

(五)待遇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享受长护险相关服务:

1.待遇保障对象死亡的;

2.自理能力好转,经重新评估未达到待遇享受条件;

3.长护险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经复评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

4.其他原因导致终止享受长护险待遇的。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层面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目前主要包括生活照护类和医疗护理类两部分。今后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通过居家、社区、机构护理方式,享受长护险护理服务待遇,根据护理服务建议形成具体护理服务计划。按规定流程变更护理服务方式的,从次月起按变更后的服务方式享受待遇。

(一)居家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二)社区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三)机构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第十三条  待遇标准

(一)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按就业人员政策参保缴费的,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重度一级失能1300元/月·人、重度二级失能1400元/月·人,重度三级失能1500元/月·人;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缴费的,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重度一级失能900元/月·人,重度二级失能1000元/月·人,重度三级失能1100元/月·人。

(二)鼓励参保人员选择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参保人选择居家护理服务的,按服务时长付费,支付标准为65元/时。按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保缴费的,重度一级失能、二级失能、三级失能每月累计基金支付的服务时长分别不超过20、21、23小时;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的,重度一级失能、二级失能、三级失能每月累计基金支付的服务时长分别不超过13、15、16小时。社区护理服务的支付限额参照居家护理执行。

(三)参保人员选择机构护理服务的,按床日付费。按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保的,重度一级失能、二级失能、三级失能的支付标准分别为41元/床日、43元/床日、48元/床日;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重度一级失能、二级失能、三级失能的支付标准分别为27元/床日、31元/床日、33元/床日。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享受长护险待遇,应由长护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月结算。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做好长护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第四章 失能评估

第十六条  失能等级评估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制定的评估标准、管理办法、操作指南的规定执行,有效期内的评估结果省内互认,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有关部门按需使用。

第十七条  医疗保障部门综合考虑基金收支情况、失能总体规模、行业发展实际、管理服务能力等因素,合理规划当地定点评估机构资源。

第十八条  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

第十九条  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建立健全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合理分担机制,参保人首次申请且通过评估的,由基金全额支付;未通过评估的,由个人全额承担;按要求开展定期复评的,由基金全额支付。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复评的,复评结论与初评结论一致或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复评结论与初评结论不一致的,且经复评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费用由基金承担。因医保部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稽核抽查、监管复核等复评的,费用由基金承担。

第二十条  评估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应组织对需继续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参保人员进行重新评估。经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有效期届满后重新计算。若失能等级发生变化或不符合长护险基金支付条件的,应从评估结论作出次月起调整或取消其长护险待遇。

第五章 服务供给

第二十一条  市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参保人员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长护险基金收支、长期护理服务资源等情况,统筹规划区域内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配置。

第二十二条  本市范围内具备护理能力和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或者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可自愿向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通过后,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的社会力量(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可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经办服务费用按协议约定从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对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机制。完善长护险经办、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文书体系,统一规范全流程文书管理。推进长护险“一人一档”建设。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长护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基金收支预算,加强基金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十六条  长护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长护险待遇、失能等级评估费、经办服务费等,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

第二十七条   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一)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

(二)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长护险基金使用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基金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做好运行分析,完善长期护理服务行业自律机制和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监管机制,加强“行刑衔接”“行纪衔接”和追责问责,推进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加强辖区内长护险各项工作的推进、监督与管理,及时足额上解应由区(县)承担的长护险财政补助资金。市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长护险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参保服务、失能评估、待遇支付、协议管理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对长护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确保长护险基金安全可持续;纪委监委、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和体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民政、残联、市场监管、税务、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长护险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市医保局可按照国家、省安排部署,根据基金运行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长护险筹资标准、待遇标准、支付方式、评估费用标准等政策适时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7年月日起施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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