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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高院披露一起因发布“避雷帖”引起的纠纷案件。一女士认为自身享受的医疗服务与医美公司宣传不符,后发布“避雷帖”称自己“被骗”,遭到对方起诉。法院驳回了医美公司的诉求。 图源:广西高院公众号 案件争议 2025年9月,黄女士向南宁某医美公司支付1999元用于购买“某黄金微针”美容项目。在接受服务时,她发现实际使用的仪器头与该医美公司宣传内容存在差异,医美公司称该仪器为“某黄金微针(国际版)”。此后双方多次就更换服务、退款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同年10月,黄女士在某书平台发布帖文,述及消费经历时使用“被骗”等词语进行表述。南宁某医美公司认为,黄女士发帖的表述已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宾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黄女士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刊登道歉信,以及赔偿名誉损失2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均确认“某黄金微针”与“某黄金微针(国际版)”非同一服务项目。原告南宁某医美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服务前已明确向被告告知所使用仪器为“国际版”。而被告黄女士提交的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显示,原告在宣传中未对“国际版”与非国际版作出区分,存在信息告知不充分、宣传表述模糊的情形。被告基于自身消费体验,质疑服务与宣传不符,使用“被骗”一词虽具情绪色彩,但未超出消费者对服务瑕疵进行合理评价的范围,且无证据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故意捏造或恶意贬损的意图。 原告主张帖文导致客户退费及名誉受损,但未能举证证明客户退费与被告帖文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自认该帖文粉丝仅25人、互动量未过百,传播范围极其有限,被告在收到应诉通知后亦主动屏蔽并删除帖文,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综上,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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