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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5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陈华斌受贿案,对被告人陈华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查扣在案的陈华斌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3年,被告人陈华斌利用担任四川省绵阳市投资促进局党组书记、局长,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副书记、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土地供应、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79万余元,其中606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未实际取得。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华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华斌部分受贿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已全部追缴到案,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华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陈华斌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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