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西秦会馆

爆料、咨询:18909006163
广告、合作:13990030637
查看: 5119 | 回复: 0

[盐都杂谈] 办婚宴遇大风掀翻篷布,帮厨女子烫伤致残索赔48万,主家及婚宴承包者被判赔28万

[复制链接]

1916

主题

3608

帖子

0

听众

Rank: 10Rank: 10

积分
15373
威望
1916 点
铜板
7933 枚
西秦金币
0 个
鲜花
0 朵

在线时间
0 小时
注册时间
2024-11-7
发表于 7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张某为女儿举办婚宴,将宴席承包给陈某,陈某雇佣女子马某帮厨负责炖肉。婚宴当日突发大风,张某院内搭建的帆布篷被吹翻,砸到锅具导致马某被烫伤,马某住院治疗77天,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发后,马某起诉索赔48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河南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法院认定陈某担责60%,赔偿15万余元;张某担责30%,赔偿13万余元。
ScreenShot_2026-06-09_142207_384.png
资料配图,与新闻事件无关 据图虫创意
法院认定:2025年5月24日,被告张某为女儿办理婚宴,经被告刘某介绍,张某将宴席承包给被告陈某,双方约定食材、设备、锅碗瓢勺、人工均由陈某负责。陈某遂通知马某前去干活,并负责炖肉。当天上午10时左右,为防止饭菜被风刮脏,陈某建议张某搭建大篷,张某借用帆布篷并搭建在自己院内,帆布篷四角固定在偏房的女儿墙上。
马某炖肉过程中,骤风顿起,东边偏房的女儿墙承重不足,突然倒塌,致帆布篷坠落,锅亦被砸烂,马某被烫伤。马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77天,花费医疗费138384.83元。经马某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马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25年10月30日,该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马某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5.58%,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将宴席整体承包给陈某,食材、桌椅板凳、锅碗瓢勺、帮工等均由陈某负责,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陈某为履行与张某之间的承揽合同,雇佣马某具体完成炖肉工作,陈某虽不认可,但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能够认定马某系陈某通知前往张某家帮厨,且帮厨过程中,陈某安排帮厨人员注意安全。综合考虑,根据本案现有证据,陈某与马某之间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应依法予以认定。
陈某承包张某女儿婚宴过程中,刘某仅陪同张某与陈某共同协商喜宴承包的具体事宜。婚宴当天,刘某并未管事,事发后,刘某被通知到现场,协调处理救助的相关事宜,刘某未与马某形成民事侵权法律关系。
陈某作为婚宴承包方和接受劳务的一方,对婚宴现场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其未能预见并防止大风吹翻帆布篷可能带来的风险,也未对马某在露天环境下的操作进行充分的安全防护提示和管理。陈某虽建议搭建帆布篷,但未对搭建位置、固定方式等具体安全事项向张某提供专业建议或警示,其对马某的损害后果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作为场地提供者,安排他人将帆布篷固定在女儿墙上,但未对女儿墙的承重能力和安全性进行检查和评估,最终因女儿墙倒塌导致事故发生,张某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事具有一定危险的烹饪工作,在陈某作了安全提醒情况下,仍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刘某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事故的整个过程,陈某应承担60%的责任,张某应承担30%的责任,马某自己承担10%的责任。综上,判决:陈某赔偿马某各项损失153434.72元;张某赔偿马某各项损失131062.29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许媛
审核 何先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