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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四川治超新规出台:"百吨王"顶格处罚,首次轻微超限可免罚
2026年5月11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正式印发《四川省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规定》(川交规〔2026〕7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四川省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运输 非现场执法 (即不停车超限检测)的设施建设、数据采集、违法认定、处罚裁量作出全省统一规定,标志着四川治超从"人工拦检为主"全面转向"科技治超、非现场执法为主"。
该规定明确,公路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是指通过设置不停车动态称重检测设备、车牌识别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对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数、车速、号牌等信息自动采集,经审核确认后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方式。执法所依赖的核心数据——动态称重检测的 车货总质量、轴型、通过时间、车牌识别结果及全景录像 ,是认定违法超限超载并作出处罚的法定证据,设备须经法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处罚裁量上,该规定体现了鲜明的"刚柔并济"思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轻微(超限率2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主动配合卸载消除违法状态,且系 一年内首次被发现有上述轻微超限行为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警示告诫。这一规定给予合规意识强、偶发轻微违法的运输司机和企业一次容错机会,有助于减少"小额超限即罚"引发的行业对立情绪。
与此同时,规定用单独条款强调 对恶性超限行为零容忍 :车辆 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即"百吨王") ,或 超限率超过100% 的, 不适用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规定 ,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四川省自由裁量标准 顶格处罚 ,并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将相关信息抄送货运源头主管部门实施源头倒查。这意味着四川、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征求意见稿保持同向——对"百吨王"坚持高压打击,且明确排除任何减免空间,为后续可能涉及的"危险作业罪"刑事移送固定完整的行政违法证据链。
规定还要求,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短信、电话或"交管12123"式便民平台,向当事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实施联合惩戒。非现场检测点应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告示标志,公示检测路段、限定标准及监督电话,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申诉权。
对四川及周边地区运输企业而言,该规定传递三点明确信号:第一, 非现场执法已成常态 ,不停车检测数据就是罚单依据,侥幸绕行或遮挡号牌将面临缉查布控追加处罚;第二,
,不可反复触碰;第三,
。对设备供应商和工程建设方而言,规定对动态称重精度、车牌识别率、视频存储时长提出合规性要求,高质量、经检定合格的前端感知设备是非现场执法合法生效的前提。
《四川省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规定》(川交规〔2026〕7号)与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征求意见稿同构成了新一轮治超"科技化、联网化、全链条化"的政策底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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