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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指导意见 今日起正式施行

今日,省住建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
《意见》明确,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其来源主要包括五类:利用共有房屋、场地及公共配套设施开展经营活动的收益;共有道路、公共场地停车收益;通信设施设备场地使用费、服务费;公共收益利息收入;其他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经营收入。
在共有部分经营活动方面,《意见》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可通过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经营主体;业主大会成立后,需经业主共同决定,可授权业委会管理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经营。其中,合理成本占经营总收入比例不宜超过30%,委托物业经营的合同期限不宜超过其聘期。
账户管理是本次规范的重点。《意见》要求落实公共收益独立核算制度,推动设立专用账户。业主大会设立前,物业服务企业须以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建立独立会计核算账户,不得与企业其他收支混用;业主大会设立后,业委会应单独列账并开设业主共有资金银行账户,物业服务企业需在30日内将公共收益资金转入该账户。
使用范围上,公共收益经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六项支出: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及保险、房屋体检费用;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工作经费、补贴及专职人员薪酬;第三方评估鉴定、财务审计、招标代理等费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及充电设施、智能安防、文体设施、居住环境改造等费用;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同时明确五类费用不得从公共收益中列支,包括建设单位、相关管线单位应承担的费用等。
使用程序方面,决定公共收益使用管理事项,须经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公示与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公共收益账户管理主体每半年须在小区显著位置及互联网公示收支、经营合同等情况,公示期不少于30日。专有部分面积或人数占比20%以上的业主提出书面异议时,可组织审计小组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
此外,《意见》鼓励各地采取智慧化监管措施,推动公共收益信息公开、业主线上实时查询。非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公共收益管理可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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