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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发布本通告:
一、自2026年7月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决定联合在全省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等违法行为。
二、凡在四川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主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惩戒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八)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胁迫、贿买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十一)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十二)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十三)对执行人员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四)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五)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六)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 (十七)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在本通告发布后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五、教唆、帮助债务人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申请执行人有权对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提出刑事自诉。立案或者审理过程中,自诉人要求复制已由执行法院收集和固定,证明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依法及时提供。
七、欢迎广大群众尤其是申请执行人积极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信用秩序和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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