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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教育和体育局党委:
漆敏书记、局长:
现就富顺县永年镇新兴九年制学校校长刘金裕严重违纪违法、已不具备担任学校领导职务条件一事,依据《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向局党委反映如下:
一、基本事实
1. 立案审查期间违规交流任职。 刘金裕于2023年5月被富顺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但在审查期间的2023年8月,却从彭庙九年制学校校长岗位交流至新兴九年制学校担任校长。此举严重违反干部管理程序,属典型的"带病交流"。
2. 违纪违法事实已被查实通报。 2023年10月,富顺县纪委监委通报认定:刘金裕违规领取学校课后服务费16000余元,违规向永年学区督导室主任刘紹有发放课后服务费20000余元。
3. 破坏学校民主管理制度。 已被富顺县纪委监委查实2022年12月16日,刘金裕操控教代会投票通过"同意刘金裕违规领取课后服务费"的决议,以民主程序为个人违纪行为背书,性质恶劣。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须具备五项基本条件,包括"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行修养""廉洁从业""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刘金裕违规套取费用、操控教代会投票、破坏民主集中制,已根本丧失上述条件。
(二)第十一条规定"师德师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刘金裕已被纪委监委立案审查并通报违纪事实,依法不应进入选拔任用程序。
(三)第四十二条规定,存在"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四)第四十三条规定,"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三、反映请求
鉴于刘金裕的违纪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完全不具备担任学校支部书记和校长的法定条件,恳请局党委:
1. 依据《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刘金裕作出组织调整,免去其新兴九年制学校支部书记、校长职务;
2. 对刘金裕在纪委监委立案审查期间被违规交流任职的问题进行核查,追究相关组织人事责任。
以上反映,请局党委依法依规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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