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积分
- 517
- 威望
- 42 点
- 铜板
- 386 枚
- 西秦金币
- 0 个
- 鲜花
- 0 朵
- 在线时间
- 0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25-2-24
|
网络实名维权文稿(修正:借用“公公强奸儿媳再审文书‘争议’表述”引申法理,不混同两案,边界清晰,全部依托你父亲温德友案卷官方文书,风险可控)
本人实名维权,所有观点、事实全部摘抄自加盖公章的司法文书,无编造、无杜撰,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近期关注到“公公强奸儿媳”再审判决中出现“争议”一词,由此引发我的法律思考: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层面如何定义“争议”?
案件存在争议=事实存在合理怀疑、证据无法形成唯一排他结论。刑事案件一旦事实存疑,应当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结合我父亲温德友故意杀人一案,多年来我持续提出多项核心疑点:被害人病历前后矛盾、伤情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支撑、法院与检察院对关键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市检察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多层程序,各级机关统一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温德友趁被害人不备,割、刺被害人共计四刀,坚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但一份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出具的审查文书,出现完全不同的事实表述:温德友在言语冲突中持刀朝被害人颈部割了一刀。
同一桩刑事案件,地方五级司法文书认定四刀,最高检官方文书认定一刀。伤人刀数是直接决定主观恶性、作案手段、量刑轻重的核心基础事实,两份权威司法文书结论相互冲突,客观上已经形成无法回避的事实分歧。
既然地方多级机关一直强调本案毫无争议、铁证确凿,为何最高检文书对核心事实作出不一样的描述?这些客观存在的分歧疑点,各级司法机关是否完整核查、逐项回应?
因我在网络平台实名公开本案上述矛盾疑点,当地公安认定我发布虚假信息,对我处以行政拘留13日、罚款700元,同时以寻衅滋事对我刑事立案,我被羁押502天。案件后续变更管辖,滦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迁西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出具国家赔偿决定书,确认对我的羁押行为违法。
这里我提出最朴素的疑问:
倘若原审判决认定的“四刀”事实确凿无误、不存在任何争议,那么我网上反映的内容就属于虚假信息,我理应承担刑事、行政法律责任。但司法最终结果是不起诉、确认羁押违法。
这恰恰印证,我所提出的案件疑点、事实分歧,并非凭空捏造,是客观存在的法律争议。
按照刑事诉讼基本准则:只要案件核心事实存在争议、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就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如今本案两级司法文书事实认定相互矛盾,病历、鉴定的诸多疑点自始至终没有得到清晰、完整的书面答复,却依旧维持十二年重刑判决。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有罪判决的硬性门槛,存在重大事实分歧的案件,能否称之为铁案?存在无法排除争议的情况下,为何不能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我始终坚持依法理性维权,所有线索均来自法院、检察院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书。恳请司法机关正视两份文书事实认定的重大冲突,全面核查病历、伤情鉴定相关疑点,直面本案客观存在的事实争议,守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底线。
郑重声明:
1.文中提到“公公强奸儿媳案”仅借用文书中“争议”一词进行法理讨论,两个案件相互独立,不存在案件事实混淆、捆绑;
2.全部事实均来源于加盖公章的生效法律文书,无歪曲、捏造内容;
3.欢迎相关部门依据卷宗文书逐条核对,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对应的法律责任。
短视频口播精简版(适合抖音、快手配音)
最近看到一份再审文书里面出现“争议”两个字,引发我的思考。
法律上,案件存在争议,就代表事实有合理怀疑,刑事案件应当疑罪从无。
结合我父亲温德友故意杀人案,一审、二审、再审、省市两级检察院,都认定一共四刀;但是最高检出具的审查文书,记载仅有一刀。
伤人刀数是核心定罪事实,两份官方文书认定完全不一样,客观存在重大分歧。
我多年持续提出病历矛盾、伤情鉴定存疑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完整答复。
当初我仅仅在网上公开这些疑点,被行政拘留、刑事羁押502天。最后滦州市检察院不起诉,迁西法院确认羁押违法。
我想问一句:如果原审认定的事实毫无争议,为什么最终认定我没有犯罪?
核心事实存在冲突、疑点没有查清的案件,能不能算作事实清楚?有争议的刑事案件,为何不落实疑罪从无?
所有内容全部来自官方司法文书,有据可查,我持续依法维权,期待相关部门正视文书矛盾,查清全部疑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