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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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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荣县祥灵服装加工厂(经营者:冯彩霞):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丁莉娟(荣劳人仲案 〔 2026 〕 123 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 ( 工伤伤残拾级待遇 ) 一案,现已依法缺席裁决。 因与你单位经营者无法联系 , 单位住所地已无营业场所不能留置送达 ,仲裁裁决书无法送达你处。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内容如下:一、同意申请人丁莉娟与被申请人荣县祥灵服装加工厂解除劳动关系 ; 二、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 个月× 4588 元 / 月 =32116 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4 个月× 7646 元 / 月 =30584 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6 个月× 7646 元 / 月 =45876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2.5 个月× 4588 元 / 月 =1147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 天× 30 元 / 天 =90 元,合计 120136 元(大写:壹拾贰万壹佰叁拾陆元) ;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 ; 以上 人民币 120136 元(大写:壹拾贰万壹佰叁拾陆元) , 由被申请人 荣县祥灵服装加工厂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丁莉娟 。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 年 8 月 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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