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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百日攻坚行动】首例!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致人受伤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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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6-10
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01很多商户、施工人员都存在误区:觉得“临时施工、简单遮挡就行”。但公共道路属于公共区域,只要涉及路面开挖、井口裸露、路面破损等施工情况,必须做好防护警示,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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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近日,高新区就曝出一起典型案例:值得给大家敲响警钟!

2事件回顾:
心存侥幸,未做警示标语,酿成意外。
5月17日,高新区一名店铺店主为方便店内装修,擅自打开公共路面井盖。物业工作人员发现后提醒将其尽快恢复,但店主认为该路段夜间行人稀少,不会发生意外,仅用一块木板简单遮盖井口,既没有设置安全围栏,也未摆放警示标识。

说巧不巧,还真巧。当天深夜,市民古某途经此处,夜色昏暗加上无警示提示,不慎坠入井中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古某为轻微伤。

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该店主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看似不起眼的偷懒行为,最终换来法律追责,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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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安全无小事,侥幸不可取
无论是店铺装修、小区维修,还是临时路面施工,但凡占用、改动公共路面,涉及井口、坑洼、沟槽等危险区域,务必牢记三大准则:
  • 规范遮盖、加固防护,杜绝简易遮挡、敷衍了事;
  • 醒目设置警示标识、围挡,提醒过往行人车辆;
  • 施工结束及时恢复原貌,消除安全隐患。
公共安全没有“差不多”,一时偷懒的侥幸,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自己也将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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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普法小课堂
根据2025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01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02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03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0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05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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