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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男子在家长群辱骂、煽动孤立孩子同学,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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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家长群辱骂、煽动孤立孩子同学,法院判了!

https://news.ifeng.com/c/8vQWETfoO1x




[url=]央视新闻[/url]

[url=]2026年08月08日 18:20:13 来自北京市[/url]





6人参与3评论





“这个孩子有心理疾病”“去年我儿子被这位同学用木棍打成脑震荡”“学校非常清楚这个孩子的精神疾病问题”“我们集体要求学校让这个孩子退学”……

这是一名父亲在班级家长群内“声讨”儿子同班同学的言论,他称其有“心理疾病”,煽动其他家长联名要求其休学,被该同学以名誉权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涉未成年人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该名父亲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要承担一系列民事责任。法院为何认定他构成侵权?

男子在家长群里贬损孩子同学

致其被孤立

小赵和小张是初中预备班的同学,在校内玩耍时,小赵无意间用树枝打到了小张的头,老师查看监控录像后认为小赵并非故意。但是,这次碰撞却引发了小张的父亲张某的严重不满。

法官介绍,张某护子心切,就在80多人的家长微信群中声讨小赵,同时煽动其他家长一起写联名信,让小赵休学。此后,小赵在学校被孤立,未能继续正常上学。

小赵一方以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将张某起诉到法院。小赵一方强调,小赵是无意间用树枝打到小张头部,但被告张某却捏造自己使用木棍将小张打成脑震荡的事实,且从未出具任何相关医院鉴定报告。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又在家长群发表小赵“有病”的不实言论。

被告张某则辩称,“精神疾病”不等于“精神病”,自己并非家委会成员,也未带头签署联名信,相关言论仅限于家长群,传播范围有限,且小赵本人不在群内,不会对他造成精神痛苦,所以不构成侵权。

法院:被告言论带有贬损、侮辱性质

构成侵犯名誉权

《民法典》中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官指出,被告张某在家长群发布的言论多处明显带有贬损、侮辱性质,相关内容缺乏充分事实依据,该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小赵社会评价严重降低。结合双方一致确认,小赵在事发后没有再去上学的事实,足以认定他的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张某虽然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了否认,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法院据此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小赵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一审认定,小张父亲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外,还需赔偿小赵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及律师费2000元。

法官:“以暴制暴”不可取

法官提示,微信家长群、同学群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个人情绪宣泄的自留地。发消息要秉持客观真实原则,以暴制暴万万不可取。当孩子与他人在学校发生冲突时,作为家长要保持理性,千万不要情绪化发声,更不要聚众声讨,可通过学校、老师来协商化解矛盾,必要时也可向教育部门、司法机关寻求帮助,理性维权。

法官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欺凌不仅包括肢体冲突,还包括通过语言、网络等方式恶意排斥、孤立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侵害的行为。家长的不当言论若引发或加剧此类后果,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每一位家长都应认识到:言语有界,侵权有责,尊重他人是保护自己孩子的前提。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综合上海浦东法院

监制/陈秉科

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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