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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值汛期、暑期叠加,自贡市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强化执法检查,聚焦重点时段与区域,持续加大客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通报2026年我市查处的3起不同类型的客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张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2026年3月17日,富顺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富顺县**中学门口对张某驾驶的川C***99中型普通客车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张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核定载客17人。当天,除驾驶人张某外,该车载有乘客5人。其中3名乘客自富顺县东湖街道**村到富顺县**中学,乘客家长与驾驶员约定3名乘客中较远者700元/学期,较近者600元/学期,每日接送上下学共2趟。另外2名乘客自富顺县**加气站对面到富顺县东湖街道**小学,乘客家长与张某熟识,不支付任何费用。本学期车费家长还未支付,张某无违法所得。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富顺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张某停止经营,并给予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袁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2026年8月4日,荣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66隆汉高速荣县**收费站对袁某驾驶的川C***32商务车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袁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核定载座7人。当天,除驾驶人袁某外,该车载有乘客6人。车上乘客通过电话联系乘坐该车,自荣县城区出发到乐山峨眉高铁站、峨眉山等地,并与袁某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根据距离远近收取每人25元—50元不等的车费,合计乘车费用135元。由于未到达目的地,故乘客未支付乘车费用,袁某无违法所得。袁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荣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袁某警告,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的行政处罚。
**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荣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前期办案掌握线索,对**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展开调查。线索表明,该公司所运营的**出行平台于2026年2月2日向吴某(驾驶车辆川C****36)派发自荣县**营销中心到荣县**有限公司的订单,车费7.98元。经查,**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吴某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执行本趟运输的车辆川C****36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川C****36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荣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改正,并给予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自贡市交通运输局提醒广大市民:出行请务必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营运车辆,主动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远离各类客运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可通过12328服务热线等渠道,积极举报客运市场违法违规线索。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将依法严肃处理。愿广大市民与我们携手维护安全、规范、有序的城市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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