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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家暴后要求房产加名字才肯离婚?简阳法院:不予支持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冷静期里房产“加名”,离了婚还能要回来吗?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可现实中,有些人却在婚姻的尽头,却算计起了对方的财产。9月21日,封面新闻记者从简阳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一位遭遇家暴的妻子,在丈夫给3万元就离婚的承诺下,给丈夫转款3万元,离婚冷静期内,又把婚前房产加了他的名。房子和钱,还能要回来吗?法院认定,男方存在家暴过错,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其突击获取资产不予支持。

图源简阳法院
离婚冷静期
男子要求在婚前房产加名字
李女士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仅8个月,陈先生就对其动手致其轻微伤,李女士报了警,心也凉了。2023年12月,两人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冷静期内陈先生却反悔不去领证。
2024年4月,李女士起诉离婚,后又撤诉,想再给这段婚姻一次机会。2024年8月底,陈先生松口,李女士答应了并向对方转账3万元,两人于9月2日再次申请离婚登记,可出了民政局,陈先生当场反悔。
10天后,陈先生又要求李女士把婚前那套房加上他的名字。李女士答应了,将该房屋变更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然而,2025年4月,陈先生因争吵离家出走,并在网络上辱骂李女士,同年5月,李女士再度起诉离婚,法院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于2025年9月判决准予离婚。
婚离了,事儿还没完。那套加了名的房子,该归谁?那3万元,该不该还?李女士再次走进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李女士婚前全款购买;陈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李女士向陈先生转账3万元发生在双方第二次申请离婚登记前夕,房屋加名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的2024年9月12日;加名后双方共同生活仅约七个月,陈先生即离家出走。
法院认为:加名行为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结合被告先以离婚为条件索款、收款后当场反悔、紧接着在冷静期内获取加名的连贯行为,足以认定其具有利用原告挽救婚姻的心理谋取财产利益的意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3万元款项系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特定目的给付,因协议离婚未成,被告应予返还。
法院:
男方存在家暴过错 不予支持其诉求
法院判决:一、案涉房屋归李女士个人所有,李女士无需向陈先生支付任何补偿;二、陈先生返还李女士3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问题来了,离婚冷静期里“加名”,算数吗?主审法官介绍,加名本身是有效的,但离婚时怎么分,大有讲究。法官解释,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法律上确实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不等于离婚时必然“一人一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法院可以把房子判给给予方,再结合共同生活时间、离婚过错、财产贡献等因素,决定给不给另一方补偿、给多少。
法官介绍,这个案子里,有三个“硬伤”让陈先生拿不走半套房子:时间短。结婚不满三年,加名后仅共同生活七个月,而且加名是在离婚冷静期内,说白了,婚姻已经走在终结的路上,加名并没有换来实质性的共同生活。零贡献:房子是李女士婚前全款买的,陈先生没出一分钱。有过错:陈先生家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重大过错。“加名不是分一半的‘保证书’。短暂的婚姻、零贡献的事实、严重的过错,加上在离婚冷静期内‘突击加名’的不诚信行为,法律不会支持这样的财产诉求。”
家暴对分财产有影响吗?有影响,而且影响很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分财产要“照顾无过错方”。家暴是法定重大过错,施暴者在财产分配上应当受到减损。本案判李女士无需给陈先生任何补偿,就是对家暴的明确否定——拳头落下去,财产权益也会碎。
为离婚转的钱,离不成能要回吗?能,这3万元,是陈先生亲口说的“转过来就离”,李女士才转的。这叫“附协议离婚条件的特定目的给付”,和夫妻共同生活没关系。离成了,钱是陈先生的;没离成,条件不成就,就得还。更何况,陈先生是“钱一到手、当场反悔”,并无诚信。“以离婚为筹码要钱,离不成,钱就得还。法律保护的是善意,不是算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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