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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屡教不改!驾驶证吊销仍醉驾上路 海口一男子二次酒驾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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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屡教不改!驾驶证吊销仍醉驾上路 海口一男子二次酒驾被查获

前车之鉴不吸取,屡教不改触法网。海口男子苏某曾因饮酒驾车被处罚,驾驶证因逾期未处理被依法吊销,不料又再次醉酒驾车上路,双重违法行为难逃法律严惩。

2026年10月3日3时57分,海口公安交警在龙华区秀垦路金都花园路段开展夜间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执勤民警巡查时,发现号牌为川G51***的小型轿车驾驶人苏某浑身酒气,驾驶状态异常,存在酒后驾驶嫌疑。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



为固定完整证据,民警依法将苏某带至海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抽血送检。经司法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1.6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进一步核查确认,驾驶人苏某曾于2023年10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因苏某逾期未按规定接受处理,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本次违法行为属于二次酒驾,且系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构成双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苏某未能吸取上一次违法的教训,心存侥幸重蹈覆辙。结合违法情节,民警依法对其合并作出处罚,给予行政拘留15日。面对处罚,苏某懊悔不已,但已然悔之晚矣。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终究逃不过法律的严厉制裁。

相关法律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无证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酒驾记录将终身留存。为了自身安全与家人幸福,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坚决杜绝无证驾驶,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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