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积分
- 8696
- 威望
- 1318 点
- 铜板
- 4690 枚
- 西秦金币
- 0 个
- 鲜花
- 0 朵
- 在线时间
- 97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23-6-21
|
寻衅滋事罪:涉黑案件中的认定与辩护
「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事辩护系列·第4篇
作者|冯杨律师,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刑事控告专业委员会主任,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企业反舞弊调查中心委员。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曾长期深耕公安刑侦一线,熟悉监察调查、侦查取证、审查起诉及审判各环节的运行逻辑,对刑事案件证据体系构建、涉案财产处置、量刑协商及辩护策略制定具有深刻理解与丰富实务经验。执业以来,始终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反舞弊调查及刑事风险防控四大核心领域。
在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组织成员通过殴打他人、聚众滋扰、强拿硬要等方式树立威势,让商户不敢反抗、群众不敢得罪,甚至迫使他人接受不合理条件。这些行为看似是一次次具体冲突,背后却可能存在共同目的:借助组织势力和暴力威慑,建立非法影响力,进而维护组织利益、实现非法控制。
寻衅滋事罪,正是这类案件中经常涉及的罪名之一。但这里有两个问题必须分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不等于必然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也不意味着要对组织成员实施的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一概负责。本篇就从涉黑案件中的典型行为出发,分析寻衅滋事罪的认定边界,以及律师应当如何围绕具体犯罪、组织性质和个人责任开展辩护。
一、涉黑案件中的寻衅滋事,通常有哪些表现?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主要包括四种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涉黑涉恶案件中,这些行为可能呈现出不同于一般纠纷的特点。
第一,暴力立威。 因他人拒绝接受安排、不同意某种条件,或者与组织成员发生冲突,行为人纠集多人实施殴打、追逐、拦截或恐吓,以此展示组织的暴力能力,使他人产生畏惧。
第二,聚众滋扰。 组织成员反复到商户、企业或经营场所闹事,通过多人围堵、持续纠缠、辱骂恐吓等方式干扰正常经营,迫使对方屈服或放弃合法权益。
第三,强拿硬要。 借助组织势力向他人索取财物、强占物品,或者以暴力、威胁和滋扰迫使他人接受不合理条件。具体行为究竟构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还是其他犯罪,仍需根据行为目的、手段及具体事实判断。
第四,软暴力恐吓。 不一定直接实施殴打,而是通过反复纠缠、跟踪滋扰、聚众造势等方式,使被害人因担心暴力升级而不敢反抗。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结合具体手段、实施情节、危害后果及相应罪名的构成要件认定,不能仅凭“软暴力”这一标签直接定罪。
这些行为的共同特点,是可能借助组织势力制造恐惧、压制反抗。但需要强调,以上只是涉黑案件中可能出现的行为类型,不能因为多人参与、反复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滋扰行为,就直接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更不能据此直接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
二、寻衅滋事罪为什么是涉黑案件中的重要罪名?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不仅在于成员实施了哪些具体犯罪,还在于其是否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非法影响力,进而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实施非法控制或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审查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可能成为判断组织行为特征的重要依据。
例如,组织成员多次殴打他人、纠集人员到经营场所滋扰,表面上是不同时间发生的个别事件;但如果证据证明,这些行为由组织者统一安排,使用组织名义,借助组织势力维护非法利益,并使当地商户、群众因恐惧而不敢反抗,就需要进一步审查这些行为是否共同体现了组织的行为特征,以及是否与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相联系。
这也是寻衅滋事罪在涉黑案件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原因:它既可能是需要单独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犯罪,也可能成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重要证据。
但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即使某起寻衅滋事犯罪成立,也不意味着黑社会性质组织必然成立。组织是否具备黑社会性质,仍须结合组织结构、经济基础、违法犯罪活动及其社会危害等方面综合判断,四大特征必须同时具备。
三、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不能脱离具体事实
寻衅滋事罪常被称为“口袋罪”,一个重要原因是“随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法律用语,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司法解释判断。在涉黑案件中,这一问题尤其值得注意:既不能忽视有组织的暴力滋扰,也不能因为案件具有涉黑背景,就降低具体犯罪的认定标准。
首先,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具体类型?不能仅因发生了打人、辱骂、损毁财物等行为,就直接认定寻衅滋事。应当分别审查行为方式、实施情节及法定入罪条件。四种行为的入罪要求并不完全相同,不能一概以是否造成严重伤害或重大损失作为判断标准。
其次,行为是否具有寻衅滋事的性质?因真实的债务、劳动、邻里等纠纷引发的冲突,应当查明纠纷起因、行为目的和事态发展。真实纠纷并不当然排除犯罪;如果行为人借故生非、故意激化矛盾,或者借纠纷之名实施严重滋扰、殴打、恐吓,仍可能构成犯罪。但如果只是一般纠纷中的偶发冲突,也不能忽略行为性质和情节程度,简单套用寻衅滋事罪。
再次,相关行为是否能够体现组织性?多人参与同一事件,不等于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发生冲突,也不当然意味着相关行为均由组织安排。应当查明是否存在统一组织、指挥、分工,是否使用组织名义,是否借助组织势力实施行为,以及行为与维护组织利益之间有无实质联系。
最后,网络行为和软暴力也不能一概而论。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或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并起哄闹事,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时,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普通的网络争论、负面评价或批评监督,不能仅凭言辞激烈就认定犯罪。同样,持续纠缠、聚众造势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必须结合具体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判断。
四、涉黑案件中,律师应当从哪些方面开展辩护?
涉黑案件中的寻衅滋事罪辩护,不能只强调“没有打伤人”“双方存在矛盾”或者“行为情节轻微”。更重要的是同时审查具体犯罪是否成立、相关行为能否作为认定组织性质的依据,以及被告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第一,审查寻衅滋事罪本身是否成立。围绕殴打、追逐拦截、强拿硬要、损毁财物等具体行为,核实行为方式、实施次数、伤情、财物价值、影响范围及其他相关情节,判断是否达到法定入罪标准。对于不符合犯罪构成或证据不足的指控,应依法提出意见。
第二,审查行为是否属于组织活动。对于被指控为涉黑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应当核实组织者是否参与策划、指挥,行为人是否接受安排,行为是否使用组织名义,以及是否为了树立组织威势、维护组织利益。若证据只能证明个人之间存在纠纷或偶发冲突,不能仅凭行为人的身份或社会关系,就推定该行为属于组织犯罪。
第三,审查寻衅滋事行为能否证明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即使具体寻衅滋事犯罪成立,也应继续审查其与组织结构、经济基础、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及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之间的联系。不能用个别犯罪事实替代对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整体审查。
第四,区分组织犯罪与成员个人犯罪。组织成员实施的行为,并非当然属于组织犯罪。应当结合行为是否体现组织意志、是否使用组织名义、是否维护组织利益等因素进行判断。对于与组织活动缺乏实质联系的个人犯罪,应依法区分处理。
第五,审查每名被告人的具体作用和责任。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依法审查相关犯罪是否属于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组织所犯的罪行;对其他成员,则应查明其是否参与具体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相应故意、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何种作用。不能仅凭其与组织者存在亲属、朋友或业务关系,或者曾参与某一次冲突,就推定其对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
此外,还应对监控视频、现场录音、伤情鉴定、财物损失材料、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关键事实是否有客观证据支持,是否存在证据矛盾、事实认定不清或指控范围过宽等问题。
五、涉黑案件中的寻衅滋事辩护,关键是分清三个层次
寻衅滋事罪在涉黑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但不能成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捷径。对这类案件,首先要判断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次要判断相关行为是否具有组织性,能否体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最后要判断每名被告人参与了什么行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这三个层次相互关联,却不能相互替代。既要依法惩治借助组织势力实施暴力滋扰、欺压群众、维护非法利益的行为,也要防止将普通纠纷、偶发冲突或与组织活动缺乏实质联系的个人行为,简单归入涉黑犯罪。
涉黑案件的辩护,不仅要看发生了什么行为,更要查清行为由谁组织、为了什么目的、与组织有何联系,以及证据能否证明组织性质和个人责任。 把这些问题逐项厘清,才能准确划定刑事责任边界。
检索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涉黑案件辩护、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犯罪与个人犯罪、寻衅滋事罪认定、软暴力、刑事辩护。
声明:本文仅供普法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应结合实际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综合判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