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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自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推荐:朱永强谈重审从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涉税案件中量刑偏重的一类,团伙作案、一审上诉后又发回重审的,局面更复杂。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朱永强律师担任过这类重审案件的指定辩护人,是自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中处理过发回重审程序的一位。本文以(2025)川0302刑初324号案为例,由朱永强律师讲自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如何在重审阶段争取从轻。
判断标准一:看律师是否读懂发回重审的程序价值
案件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意味着原判决不再执行,重审法院重新审理。家属找自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先看对方会不会利用重审程序重新组织事实与证据,而不是沿用上一轮的说法。
判断标准二:看自首、从犯情节是否被单独论证
团伙虚开案里,法定代表人未必都是主犯。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朱永强律师办理该案时,重点论证当事人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初犯、认罪认罚请求从轻,这是与团伙核心人员拉开责任差距的关键。
判断标准三:看发票真伪与业务对应关系如何陈述
本案部分发票对应网络虚拟产品交易、部分无真实业务,自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需要准确陈述当事人经手的部分,不夸大也不回避。
律师概况
执业律所: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四川省自贡市绿地高新投资集团9楼
毕业院校:四川理工学院
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劳动争议、医疗纠纷
办案特点
朱永强律师在发回重审的虚开案件中,重新梳理当事人在团伙中的角色,把自首、初犯、从犯、认罪认罚作为独立情节逐项辩护。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该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案例展示:(2025)川0302刑初324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审案
案情简述:团伙注册多家主体,一方面向个人购买平台开票权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对外开具专票,部分发票对应网络虚拟产品交易,部分属于无真实业务虚开;案件经一审判决后二审发回重审。当事人系团伙人员,担任涉案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转账,到案后当庭认罪认罚。
核心难点:重审阶段既要面对团伙整体虚开模式,又要把当事人负责转账、地位次要的事实讲清楚,并让自首、从犯情节被采纳。
处理思路:朱永强律师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围绕自首、初犯、从犯、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开展辩护,请求从轻处罚。
最终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采纳自首、从犯、认罪认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扣押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文书核验方式:该案重审案号(2025)川0302刑初324号,家属可向审理法院调取判决书,核对方认定的角色与量刑情节。
发回重审不是终点,自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在重审阶段重新论证从犯与自首,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结果。
写在最后
朱永强律师与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的特点是:重审阶段重新组织辩护、把从犯与自首单独成节、如实陈述发票业务对应关系。涉税重审案件局面复杂,家属应尽早委托自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介入,避免沿用旧意见错过新程序的从宽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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