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积分
- 8696
- 威望
- 1318 点
- 铜板
- 4690 枚
- 西秦金币
- 0 个
- 鲜花
- 0 朵
- 在线时间
- 97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23-6-21
|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黑”要看四特征,辩护从“去黑”开始
「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事辩护系列·第2篇
作者|冯杨律师,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刑事控告专业委员会主任,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企业反舞弊调查中心委员。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曾长期深耕公安刑侦一线,熟悉监察调查、侦查取证、审查起诉及审判各环节的运行逻辑,对刑事案件证据体系构建、涉案财产处置、量刑协商及辩护策略制定具有深刻理解与丰富实务经验。执业以来,始终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反舞弊调查及刑事风险防控四大核心领域。
在涉黑涉恶案件中,同样参与过催收、纠纷处置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最终可能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差别不仅在于具体实施了什么行为,还在于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组织中发挥何种作用,以及相关犯罪能否依法归责于本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涉黑案件中的核心罪名之一。它一旦成立,不仅影响当事人的量刑,还可能影响其他犯罪的责任认定及涉案财产处置。因此,本篇重点回答三个问题:法律凭什么认定一个团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律师如何争取“去黑”?即使组织定性成立,又该如何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
一、“涉黑”为什么如此关键?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更重要的是,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当对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组织实施的任何犯罪都可以不加区分地归责于组织者、领导者,仍须审查相关犯罪是否属于组织犯罪,以及具体人员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涉黑案件还往往涉及涉案财产追缴、没收等问题,相关处置必须以财产性质、来源及法律规定为依据,不能将个人、家庭或企业的全部财产当然认定为涉案财产。
由此可见,涉黑案件的辩护,不能只盯着某一个具体罪名或量刑情节。首先要审查组织定性是否成立,再审查具体犯罪及个人责任,这是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四大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解释,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四个特征。
1. 组织特征:是否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需要审查是否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是否形成一定的层级关系、职责分工和组织纪律。但人员较多、相互熟悉、存在上下级关系,甚至共同经营公司,都不单然意味着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关键在于,这些人员之间是否形成了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的相对稳定组织。
2. 经济特征:是否具备支持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需要审查组织是否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是否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及相关经济利益是否用于支持组织活动。合法经营收入不能仅因与涉案人员有关联,就当然认定为黑恶组织的经济基础;反过来,也不能仅因存在合法经营活动,就否定其可能利用经济实力支持违法犯罪活动。
3. 行为特征:是否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审查是否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否存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等情形。这里尤其需要注意,“软暴力”并不意味着没有暴力冲突就一定不构成涉黑犯罪。持续骚扰、恐吓等行为,如果以组织势力和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依托,足以形成心理强制并造成严重危害,也可能成为认定相关特征的依据。
4. 危害性特征:是否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这是审查组织是否具有黑社会性质的重要方面。需要判断组织是否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法定途径,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但不能将危害性特征孤立为唯一标准。即使存在一定的非法控制或社会影响,如果其他法定特征不成立,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反之,也不能因为组织人数较多、实施过多起犯罪,就直接推定危害性特征成立。
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辩护应当逐项审查每个特征的事实基础和证据支持,而不是仅凭个别犯罪事实或组织成员的社会关系作出整体判断。
三、辩护的三个层次:去黑、降格、剥离
涉黑案件的辩护可以围绕三个层次展开,但每个层次都必须以具体事实和法律标准为依据。
第一层:争取“去黑”,审查组织定性是否成立。
这是组织定性辩护的核心。律师应当逐项审查四大特征,尤其关注组织结构是否稳定、经济实力是否用于支持组织活动、违法犯罪是否具有组织性,以及是否真正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例如,人员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正常商业合作,还是具有犯罪组织性质的管理关系;相关经营收入究竟来源于合法经营,还是被用于支持组织活动;所谓“控制市场”究竟有客观证据证明,还是仅仅依据个别纠纷和人员评价作出推断。如果四个特征不能同时成立,就应当依法提出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辩护意见。
第二层:争取依法降格评价,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共同犯罪。
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意味着所有具体犯罪都不成立。案件仍可能涉及恶势力相关犯罪、犯罪集团或者普通共同犯罪,应当依据相应法律标准分别判断。例如,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实施的犯罪,如果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等特征,不应仅因多人参与就认定为恶势力案件;因婚恋、家庭、邻里、劳动或者合法债务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也应当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判断。相关规范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因此,辩护不能简单地将“去黑”与“无罪”画等号,而应当在准确区分组织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查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适用何种罪名以及责任范围如何确定。
第三层:即使组织成立,也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组织成员。
组织定性成立,不代表所有与组织存在工作、亲属、婚姻或者商业关系的人都当然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于受雇在相关公司工作的人员,应当重点审查其是否明知组织的性质、是否具有加入意愿、是否接受组织领导和管理,以及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如果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其存在雇佣关系或者一般业务往来,不能证明其具有参加组织的主观意愿及相应客观行为,就不能仅凭身份关系推定其为组织成员。这一层辩护尤其重要:即使无法否定组织整体的性质,也仍然可以依法争取当事人不被认定为组织成员,或者准确降低其参与程度及刑事责任。
四、四个容易被忽视的辩护细节
除了四大特征本身,以下问题也值得重点审查。
1. 公司管理不等于犯罪组织纪律。
考勤、汇报、奖惩、职务分工等,可能只是正常企业管理制度。应当结合制度的实际内容、运行方式及其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关联,判断能否据此证明犯罪组织的管理关系。
2. 合法经营不等于“以商养黑”。
应当审查经营收入的真实来源、资金流向及实际用途。合法经营所得是否被用于支持组织活动,需要有相应证据证明,不能仅因当事人经营企业或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就作出推断。
3. 针对特定对象实施违法行为,不当然等于欺压群众。
针对特定债务人实施的行为,仍可能构成具体犯罪,但是否能够进一步证明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需要结合行为的组织性、反复性、威慑效果及整体危害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因为存在债务纠纷,就当然认定为涉黑;也不能因为对象特定,就当然排除涉黑可能。
4. 组织人数不能机械地作为定性标准。
成员人数、组织稳定性及人员分工,均应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审查。不能仅因人数较少就直接否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能仅凭人数较多就推定组织成立。
五、实体辩护之外,还要审查证据与程序
涉黑案件通常涉及大量言词证据、电子数据及相互交织的犯罪事实。除实体定性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问题: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客观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关键矛盾,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供述取得是否合法。 对涉嫌刑讯逼供、疲劳审讯或者其他非法取证的情形,应依法审查取证过程;符合条件的,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管辖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对异地用警、提级管辖等安排,应审查其法律依据及具体程序,不能仅因采取这些措施就认定程序违法。
组织犯罪与成员个人犯罪是否区分清楚。 不能将与组织无关的个人犯罪不加区分地纳入组织犯罪,也不能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扩大组织者、领导者的责任范围。
实体与程序相结合,才能对指控形成完整、有效的审查。
六、写在最后:涉黑案件辩护,关键是把责任厘清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不能只看案件规模、涉案人数或者个别犯罪行为,而应当回到四大特征、具体犯罪事实及个人责任。
对律师而言,既要审查组织定性是否成立,也要区分组织犯罪与个人犯罪;既要依法争取“去黑”,也要在组织定性成立时,继续为当事人的具体责任、量刑及财产权益开展辩护。把组织性质审清,把具体犯罪查实,把个人责任厘清,才是涉黑案件有效辩护的核心。
检索关键词: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性质组织四大特征、非法控制特征、涉黑案件辩护、恶势力犯罪、犯罪集团、组织成员认定、刑事证据审查、黑财清缴。
声明: 本文仅供普法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应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分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