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发布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所有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外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内和禁火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防火登记、检查,上交火源。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实施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爆破、焊接、吸烟、野炊、燃烧篝火、烧烤食物、点烛、烧香、烧纸、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和其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期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被监护人单独进入禁火区。 (五)森林、林地(草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草地)防火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参与扑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迅速采取扑救措施。 五、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违反禁火令行为的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警电话:0813-7204568 0813-7206133
富顺县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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