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荣县公安快速反应,主动作为 采取雷霆手段,发起凌厉攻势 查处一起聚众赌博案 现场抓获涉赌人员14人 收缴赌资3万余元
为深入推进“清风2023”专项行动,针对社会治安规律特点,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自2023年1月以来,荣县公安深入开展打击整治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最大限度挤压了赌博违法犯罪的生存空间。 2月9日,荣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旭阳镇程家桥村一村民家中有人聚众赌博。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女,48岁,荣县人)、李某某(女,49岁,荣县人)张某某(男,26岁,荣县人)及参赌人员14人,缴获赌资3万余元。
经查,当日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组织肖某某、马某某等20余人在旭阳镇程家桥村丁某某家中以“推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民警调查还发现,今年春节以来,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先后在旭阳镇徐家塘村、大井村及青阳街道文昌村、星星村等地多次采用“推三公”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头牟利。
目前,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赌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